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並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堅持黨建引領、政府主導、業主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建的工作格局。第四條 鼓勵積極運用數字化等新技術、新方法,發揮公***數據平臺作用,提升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第五條 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應當依法保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第六條 房產等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相銜接的物業管理活動糾紛處理機制。
鼓勵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物業管理活動糾紛。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行業自律管理,接受房產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鼓勵和支持物業管理協會組織業務培訓,參與相關標準編制、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有向業主公開信息義務的,應當以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主要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公開信息,但是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第九條 新建物業***用主要配套設施設備的,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前款所稱新建物業,包括分期開發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的建設項目。
新建物業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初步設計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於生產、生活和物業管理需要的原則,合理確定主要配套設施設備的***用範圍。有關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征求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
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征求相關的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在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布,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第十壹條 沒有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意見後,結合城市管理和物業管理實際需要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向全體業主公告。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提出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方案:
(壹)因河道、城市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習慣形成的兩個以上相對獨立區域,能明確分清***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並經業主大會同意,劃分為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的;
(二)兩個以上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歸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的居民委員會的意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三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第壹節 業主和業主大會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因表決業主***同決定事項或者選舉業主委員會的需要,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通過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請求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依法協助核實房屋所有權人信息,但是能夠通過其他途徑核實的除外。第十四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二)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三)就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人以及其他物業管理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候補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就選舉、表決、***有收入等事項享有知情權;
(八)監督***有部分的管理、使用;
(九)監督物業保修金、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有收入的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