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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怎麽繳稅

合夥企業分配股息納稅方式: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繳稅如下:

1、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稅收優惠形式如下:

1、減稅:減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壹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減征,是為了給予某些納稅人以鼓勵和支持。稅收減征都是按稅法規定進行的;稅收減征的具體辦法有兩種,壹是比例減征法,即按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壹定比例。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開始,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稅。二是減率減征法,即用減低稅率的辦法來體現減征稅額。如我國稅法規定,對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的外國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免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征收,也是鼓勵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特定行為的壹種措施。例如,我國稅法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免稅與免征額不同,所謂免征額是指從征稅對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小於免征額時,不征稅;超過免征額時,只就超過部分征稅。免征額不屬於稅收優惠,它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對誰形成優惠,是構成稅收制度的壹個要素;免稅與起征點也不同,起征點是對征稅對象應當征稅的數量界限。征稅對象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並超過起征點,按全部數額征稅。例如,我國現行營業稅條例規定,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確定本地區的起征點。不超過起征點的不課稅,超過起征點的,就營業額的全額課征,不會從全額中扣除起征點。起征點看起來似乎是壹種稅收優惠,但實際上,是為了照顧應稅收入較少的納稅人,其目的是為了使稅收政策符合合理負擔的原則,起征點也是稅收制度的組成部分;

3、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指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商品原來所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該項貨物的退稅;

4、先征後退:先征後退是先依據稅法,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征收上來,再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額或部分返還的措施。例如,1994年稅制改革後,曾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流轉稅超稅負返還,即先根據統壹的流轉稅法規對其征稅,然後再返還其在新流轉稅制下的稅負超過原流轉稅制下稅負的差額。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對外投資所得收益的納稅方式取決於投資所得的性質和來源國稅務協定的約定,合夥企業需要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納稅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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