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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投資收益需要交稅嗎?

答:

自然人合夥人根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返還的股息、紅利的分配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1。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並入企業所得,應當單獨作為個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為利息或股息、紅利所得的,應按照財稅(2000)91號所附《規定》第五條精神,確定各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應當將生產經營所得全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生產經營收入總額和合夥人人數計算各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若幹規定執行範圍的通知》(國[2006 54 38+0]84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 38+05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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