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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飲業固定經營收入所得稅征收有哪些相關規定?

河北省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餐飲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範餐飲業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餐飲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餐飲住宿業的企業、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餐飲戶(以下簡稱餐飲納稅人)。本辦法也適用於以餐飲住宿業為主,兼營其他業務的納稅人。

第三條餐飲業納稅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三種:查賬征收、定額征收和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實行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餐飲業實行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結算所得稅。

(壹)實行定額征收的餐飲業納稅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應稅所得率:

1.企業、獨資和合夥。年所得總額不足500萬元(含)的,應稅所得率為10-15%;年所得總額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之間的,應稅所得率為15-20%;年所得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應稅所得率為20-25%。

年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上壹年度實現的收入總額。

2.個體餐飲戶。個體餐飲業戶的應稅所得率為10-20%。

具體應稅所得率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餐飲業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二)實行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所得稅定額標準,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定額加發票征收法,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程序按時繳納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無發票收入定額所得稅,在購票時按照發票票面金額或存根聯記載的應納稅所得額全額征收所得稅。

第四條實行定額征收的餐飲業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納稅所得額

或者................................................................................................................................................................................

×應稅所得率

第五條實行定額加開票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按照發票金額的壹定比例預收的所得稅+固定所得稅。

第二章稅收管理

第六條餐飲業納稅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健全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證,持合法有效的憑證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記賬,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按期編報財務會計報表。

第七條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餐飲業納稅人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備案。

(壹)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2)扣除合格財產損失和壞賬損失;

(3)餐飲納稅人工效掛鉤方案及效益工資清算結果;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審批和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餐飲業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納稅資料,及時了解納稅人的變化情況。同時,根據當地餐飲業征管的實際情況,確定所得稅的重點稅源,及時掌握稅源變化情況。

第九條餐飲業納稅人的收入分為營業收入和非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兼職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銷售凈收入、到期不能向債權人支付的應付款、罰款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和其他營業外收入。

第十條餐飲業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項目,是指與其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壹)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指餐飲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所發生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二)費用,即餐飲業納稅人為提供餐飲服務而發生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收,即餐飲業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可視為稅收;

(四)損失,即餐飲納稅人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營業外支出、經營損失、投資損失及其他損失。

第十壹條餐飲業納稅人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應當遵循與應納稅所得額相匹配的原則,按照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執行。其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進行調整,按照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第十二條餐飲業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按照下列規定扣除:

(1)折舊。餐飲業納稅人的經營性固定資產可按規定計提折舊,並允許在稅前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允許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折舊。

(二)餐飲業納稅人的水、電、勞務費憑合法有效憑證扣除。其中,人工費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1.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全員全額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餐飲業納稅人提供從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和工資計算表。其中,工資計算單必須附有考勤記錄。招用臨時工的,企業還應當將臨時工身份證復印件和勞動合同關系證明存檔備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參考資料與工資計算表中人員是否壹致進行詳細審核,凡有差異的工資支出,在征收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2.對於沒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務支出,餐飲納稅人必須取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專用發票,並在開具發票時提供餐飲納稅人開具的相關證明和考勤記錄,否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

(3)餐飲業納稅人對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五五攤銷法或壹次攤銷法。具體由餐飲業納稅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四)餐飲業納稅人的下列原材料和日用品必須出具合法票據,否則,在征收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1.構成主要成本的煙、酒、面粉、肉類、海鮮等原材料;

2.桌布、餐巾、竹筷、醬油、醋、鹽等生活用品。

(五)餐飲業納稅人購買的各種菜肴和農產品無合法票據的,憑真實有效憑證抵扣。真實有效的憑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本單位代理人出具的采購相關證明(或外部供應商出具的簽字證明);

2.餐飲納稅人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出具的驗收證明;

3.餐飲納稅人餐飲部經理簽發的簽字證明。

餐飲業納稅人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采購經辦人、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餐飲部門經理等相關信息。餐飲企業未按上述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的,按照定額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

第十三條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真實、合法、合理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法規定外,餐飲納稅人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四條餐飲業納稅人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應當增加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主要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公益救濟性捐贈、呆賬準備、冬季取暖費、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等。

餐飲業納稅人申報並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後已作為壞賬扣除的應收賬款,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轉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五條餐飲業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和職工福利等方面,接受本單位提供的餐飲服務,無論在財務核算上如何處理,都應視為收入,相應增加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六條餐飲業納稅人已扣除的稅法規定不得扣除的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非法經營罰款和罰沒財產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賠償、非公益性救災捐贈、各種贊助支出和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應增加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七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應當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特別是加強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不能因為核定征收而忽視財務管理工作。條件成熟時,要逐步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辦法。

第十八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發生的虧損,不得用以後年度的收入彌補,也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所轄餐飲業納稅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認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在評比工作中,要嚴格核定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資格。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餐飲業納稅人,壹律按核定征收辦法征收所得稅。對年總收入654.38+00萬元以上的餐飲業納稅人,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初步意見,報市局,由市局下文確定,並報省局備案。

第二十條餐飲業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采用定額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稅:

(1)只能準確核算總收入,或者總收入可以核實,但其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

(二)只能準確核算成本和費用,或者成本和費用可以核實,但總收入不能準確核算;

(三)雖然賬戶設置和核算符合規定,但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和有關納稅資料的;

(四)未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申報納稅的;

(五)納稅人利潤水平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收入利潤率低於5%的。

第二十壹條餐飲業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采取定額(定額加發票)方式征收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餐飲業納稅人和臨時從事餐飲業的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餐飲業納稅人實行壹次性確認制度,餐飲業納稅人年度征收後,不再履行審批手續。今後企業要求變更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縣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相關政策規定於次年3月底前重新核定,並在下文明確。

第二十三條所得稅征收方式壹經確定,除特殊情況外,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地方,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日常監管。如發現符合定額、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幾種情況之壹的,壹經查實,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隨時改為定額、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特殊因素外,實行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方式的餐館納稅人所得稅定額標準壹般每年核定壹次,具體時間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核定所得稅定額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納稅人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餐飲業納稅人,不得預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定額征收和定額(定額加發票)征收的餐飲業納稅人,在發票發售過程中應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購買稅控機開具發票,在開票過程中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實行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的餐館納稅人,應按月(季)預繳所得稅。無論壹個納稅年度內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在月份(季度)結束後15日(個人所得稅7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個人所得稅為3個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年度所得稅申報表。

第二十八條餐飲納稅人預繳方式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預繳稅款少於全年應納稅額的,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個人所得稅為3個月)匯算清繳。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抵扣下壹期應納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餐飲業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分立後其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前進行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稅款;納稅人身份不變的,可以連續計算納稅年度。

第三十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者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申報,60日內匯算清繳所得稅,並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所得稅額,結清應納稅款。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少繳稅款,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前扣除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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