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審計廳設12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會務、機要、保密、文電、信訪、督辦、政府信息公開、檔案管理和行政後勤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審計工作信息、統計、綜合調研等工作;管理機關財產及財務;聯系特約審計員;負責授權審計項目計劃。
(二)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助管理各設區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三)經濟責任審計處。
負責組織開展對省直有關部門、事業單位、設區市及省財政直管縣(市)等省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和依法屬於省級審計機構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省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規處。
負責起草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參與地方性財經政策法規的研究,開展審計理論和方法的研究;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法制宣傳教育,按財政隸屬關系指導有關設區市、縣(市)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依法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對全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並糾正違法、違規審計決定;負責對全省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財政審計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方案;起草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對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匯總審計情況並起草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對設區市及省財政直管縣(市)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負責對省地方稅務部門組織征收省級稅收情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收管理情況、國家金庫中心支庫辦理地方預算資金收納撥付情況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財政審計業務。
(六)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與省財政有撥款關系的省委機關、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省政協機關、省法院機關、省檢察院機關及其他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全省扶貧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由國家直接投資、融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審計署授權的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有施工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九)金融審計處。
承擔由國家審計署統壹組織開展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公司及國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分支機構資產、負債的損益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省屬地方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金融審計業務。
(十)企業審計處。
負責直接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並組織對全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企業審計業務。
(十壹)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級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市)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十二)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向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提供援款、貸款項目審計公證報告;組織開展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企業和境外企業的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