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幹意見》(豫政辦發〔2008〕5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原則。
第三條全省國土資源行政機關執行省國土資源廳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標準不得超出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
(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該是必要和適當的;如果可以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應當避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14周歲以下人員實施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標準。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與* *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拒不改正的,采取足以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行為的,隱匿、毀滅非法證據的,可以依法適用從重處罰標準。
(六)違法行為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危害,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脅迫或者欺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證人、鑒定人進行報復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是在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下實施的。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七)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情節、性質、事實和社會危害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也可以單處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較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較大。
第五條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a)上級方法優於下級方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同壹機關制定的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原則。
第六條省國土資源廳應當對本機關和市、縣國土資源局執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案件主辦人制度、案件合法性審查制度、裁量解釋告知制度和案例指導制度的情況進行年度檢查,了解存在的問題,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七條本細則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