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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處罰聽證辦法

為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省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辦法。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涉及聽證事項的,適用本辦法。行政處罰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壹、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2、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第壹項規定的數額;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2、申請延期聽證、回避;

3、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4、進行陳述、申辯、舉證和質證;

5、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河南省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壹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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