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政府采購投訴調解機制的通知
縣直各部門、各單位,各鄉鎮(辦事處),縣公***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為進壹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拓展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爭議糾紛,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開展政府采購投訴調解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解原則
按照“合法合規、誠實信用、高效便捷、註重效果”的原則,在處理各項投訴案件時,探索建立先調解、後處理、調解與處理並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矛盾糾紛。
二、調解範圍
有下列情形的投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壹)投訴人對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對政府采購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訴人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異議,但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財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投訴案件,但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
(四)當事人各方有明確的調解意向。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案件不適合進行調解。
三、調解人員
政府采購投訴調解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組成投訴調解小組具體實施。調解小組原則上由以下人員組成:財政部門分管政府采購領導、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事務中心人員、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人員、縣公***資源交易中心有關人員、外聘法律顧問、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等。調解小組人員與投訴人、被投訴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調解方式
(壹)對適用調解機制的投訴案件,調解小組可以組織召開案件協商座談會,充分聽取投訴人與被投訴人意見,通過溝通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調解小組也可以分別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溝通協商,對投訴人的合理訴求,督促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立行立改;對投訴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強解釋溝通,並向投訴人釋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化解投訴人疑慮,爭取達成調解意願。
五、調解程序
(壹)未正式受理的投訴案件。在下達投訴受理通知前,財政部門要對收到的投訴書進行分析研判,符合調解範圍的投訴案件在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後組織調解,調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訴案件。投訴人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相關規定審查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訴案件。財政部門經過分析研判認為可以通過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在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後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處理。
(三)調解成功後,由投訴人向財政部門提交政府采購投訴撤回申請書,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後由當事人各執1份,財政部門留存1份,財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投訴處理,當事人不能以同壹事實再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或舉報。
六、調解時效
通過召開協商座談會等方式進行的調解,財政部門要於調解前1個工作日將調解的時間、地點和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能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調解期限計入調查取證階段。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調解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壹)調解期限屆滿,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當事人不願意繼續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調解;
(四)需要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事項
(壹)各采購單位、縣公***資源交易中心、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投訴調解工作,積極配合,主動對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在調解中,調解小組要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堅持客觀、中立立場,不偏袒、包庇任何壹方當事人,不能以調解代替投訴處理,不能影響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
(三)對在投訴調解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均應予以保密,不得因調解工作向各方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息縣財政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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