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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怎麽交稅

法律主觀:

關於核定征收必須具備前提條件,《 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 納稅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法,可按下列程序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並報縣級稅務機關復核、認定;縣級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壹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預繳。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後,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後各月或各季度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寫《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壹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某壹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咨詢員小李提醒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稅務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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