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核定征收的前提條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兩種方式,可按以下程序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及時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送達納稅人;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的10個工作日內,填寫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逐戶審核分類,提出鑒定意見,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縣級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納稅人在收到《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鑒定表》後,未按規定期限填寫並報送的,稅務機關應視為納稅人已報送,並按上述程序進行審核確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每年進行壹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壹年度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在重新核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壹年度核定的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復評工作完成後,根據復評結果進行調整。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法的納稅人,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前,可暫按上壹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繳納,也可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後,扣除當年預繳的所得稅,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確定以後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法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按月或按季確定納稅人預繳,並在年度終了時進行匯算清繳。預繳方式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納稅人應按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的實際應納稅額,並預繳。按照實際發生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者1/4預繳,或者采用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預繳。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匯算清繳時,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月(季)度預繳稅款申報表》,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經營多個行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某壹行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要項目核定。顧問小李提醒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稅務機關可以適時調整征收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和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加或減少20%,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納稅所得額。經核定應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實際發生額或者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經營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於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納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收和收回的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