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分錄:
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
貸:應付賬款
紅字發票沖賬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原材料
貸:應交稅費-進項稅轉出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第壹條、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壹)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根據此條,就填寫地稅紅字發票的處理意見如下:
情況1、如接受勞務方未作帳務處理,發票可以退回的
處理1:若發票未繳銷,不需開具紅字發票。可向接受勞務方索回已開具的發票聯,在該發票的所有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勞務收入的憑證,然後按實收款項補開發票。
處理2:若發票已繳銷,需開具紅字發票。可向接受勞務方索回已開具的發票聯,在該發票聯註明“作廢”字樣。根據收回的發票開具紅字發票。
要求全部聯次壹次復寫,紅字發票的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藍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並在上面註明藍字、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情況2、如接受勞務方已作帳務處理,發票無法退回的。
已認證通過的情況
1、寫壹份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防偽稅控內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打印兩份,並將數據導出到U盤內。
3、帶著申請單、U盤、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記賬憑證復印件到納稅評估科或稅管員處,出具調查稿。
4、將開具好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拿回來,寄給開票方,並做進項稅轉出。
應憑對方復印的發票和有關證明(要有單位公章或消費者個人簽字及身份證號碼),開具紅字發票。要求全部聯次壹次復寫、打印,紅字發票的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提供的資料證明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後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