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和當地“荊州新聞網”報道,調查結果分兩部分。壹部分是事故事發現場的調查。結論為:第壹,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第二,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
第三,打撈船當時有4艘,施救船主要是陳選德和陳恒雲。打撈船是王守海、聖德義。
最主要的是關於荊州市八淩打撈有限公司的情況通報。這個公司2008年6月註冊,在工商部門登記過,但是沒有交過稅。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為:陳波壹般會印發壹些名片,發給長江壹帶的失蹤落水人員周圍的人,進行壹些通知。如果提供給他壹些信息,就會收到50-100元的信息費。價格沒有談攏之前,他們壹般是不會開工的。打撈上來壹具屍體是12000元,沒有撈到屍體也要交6000元。他們壹般是付給二層的打撈業務的船的負責人1700多元,沒有撈上來屍體付給800元。陳波把情況通報給陳興,陳興負責和這些漁民再分成。壹般是剩下的錢陳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到70%。
據目前調查組報告說,這個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的情況。但陳波在1990年時曾因搶劫被勞教3年,後來沒有發現新的違法紀錄。從工商的登記來看,這家公司雖然註冊了,但註冊的經營範圍是打撈沈船和沈物,是否具有打撈屍體的資格還需要進壹步法律上的認定。目前看沒有發現這個公司有暴力壟斷行為。
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除了他收取打撈費用外,他還趁學生處弱勢的情況下,向師生索要額外的價值300元的煙、礦泉水錢。讓這些老師去買煙和礦泉水,買來之前不開工。這個中間耽誤了30分鐘。這個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第49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調查組得出的幾個結論內容具體如下:
結論壹:
事發時停靠事發現場的兩艘漁船船主有協調、配合長江大學學生、冬泳隊員施救落水人員的行為。在其他施救人員將被救人員靠近漁船的時候,伸了竹竿,幫助拉向漁船,並將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見死不救的情況。漁船主人除許剛較年輕外,陳選德1940年3月出生,熊紹香1942年1月出生,陳恒雲1946年1月出生,年齡較大。
根據調查情況反映,施救現場基本情況如下:10月24日下午,長江大學文理學院5091班、5092班的40多名學生,在長江幹堤寶塔河段沙灘上秋遊野炊。吃過中餐,部分學生離開現場。
下午14:15左右,在大學生活動地點附近的2名兒童,不慎落入江中,長江大學(簡稱“長大”,下同)學生在呼救的同時,在場的10余名長大學生立即展開施救,李佳隆、龔想濤率先沖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陳及時、張榮波緊隨其後。此間,長大學生高陽用手機拍攝,自14:29至14:20:20,時長1分20秒。在此遊玩的市民陸銘用相機拍攝了近20張照片,但其相機設置時間比北京時間超前55分鐘,其拍攝的第壹張照片顯示大學生下水救人的時間為15:11,校正後應為14:16,與高陽拍攝時間基本吻合。
當時,李佳隆救離岸較遠的兒童,龔享濤救離岸較近的兒童。李佳隆救小孩時體力不支,徐彬程過去接應,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邊的漁船,用肩將小孩托出水面。根據船主的陳述和現場照片顯示,獲救小孩由船主程恒雲和許剛接應將小孩拉上船,並轉送到岸上。
結論二:
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根據目擊者陸銘、高陽拍攝及報警時間和公安部門接處警綜合推算,從學生溺水時間在14:16之前,14:22——14:25發現何旭東等三人失蹤,14:23:51——14:31報警到接警處警,消防海事人員趕到事發現場時間在14:36分左右,溺水學生已沈入水中14分鐘以上,客觀上已喪失施救的最佳時機,加上該水域水情十分復雜,導致警方施救無果。
結論三:
協助配合施救的2艘漁船與事後實施打撈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只。通過調查組對4艘漁船的比對以及對現場照片(網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別為陳選德和陳恒雲,打撈屍體船主是王守海和聖德義。
結論四:
長江大學與荊州市八淩打撈有限公司打撈屍體的協議系民事行為,但其八淩公司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雖屍體打撈價格不在物價部門定價範圍之列,但八淩公司明知溺水學生系見義勇為遇難而不及時打撈,特別是因打撈資金未籌集到位時,數次中斷打撈,明顯違背社會公德。
10月24日,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湖北長江大學10多名大學生手拉手撲進江中營救,兩名少年獲救,而陳及時、方招、何東旭3名學生不幸被江水吞沒,英勇獻身。該事件引起社會各界、輿論媒體高度關註。
媒體質疑“天價撈屍”事件 稱仍然存在多個疑點
據中央電視臺報道,在7日的情況通報會上,調查組給出的結論主要是:
第壹,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第二,有關部門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第三,打撈船當時有4艘。第四, 長江大學與荊州市八淩打撈有限公司打撈屍體的協議系民事行為,但八淩公司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其中,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陳波除收取打撈費外,還趁人之危索要了價值300元的煙和礦泉水,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對於調查組給出的結論,中央電視臺記者表示尚有不少疑問沒能解開。這樣壹個缺乏資質,沒有正式員工又數年不納稅不繳稅的企業為什麽能夠長期存在?有關部門有沒有進行到位的監管?
這三名大學生的屍體最終還是由撈屍船打撈起來。根據筆錄等綜合分析,當時消防、水上公安以及海事等部門到達現場時,已經錯過了最佳時間。最佳救援時間應該是在5分鐘之內。據調查組給出的報告,事發8-10分鐘內,相關部門已趕到現場。也有目擊者稱是半個小時到位。這個上面有壹些糾纏。但是不管是什麽時間到位,他們已經錯過最佳時間,他們的任務實際也就是打撈屍體。為什麽最後還是由私家的撈屍船撈起來?當時,相關部門又在做什麽呢?現在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解答。試問如果陳波的船沒有打撈三名學生的屍體,又應該由誰撈?還會不會撈上來?
該記者還有壹個疑問,陳波等人是15點10分到的現場。因為煙、水問題糾纏了半個小時,15點40分開始打撈。消防的船是16點20離開的,也就是說在他們打撈過程中,消防(部門人員)還是在現場的。為什麽卻沒有由相關部門來打撈?
記者在筆錄中看到壹點非常質疑,打撈公司業務負責人陳波提到,他當時得到這個信息是有個叫“藍色家園”的餐廳人員打電話告訴他,這個地方發生事故請他來打撈。在途中,水上派出所的所長也打了壹個電話給他,讓他馬上到現場打撈。依此推斷,公安其實是知道這個公司長期存在,從事撈屍業務。為什麽這個時候,公安部門沒有進行打撈,卻主動求援於個體公司?
另外,據陳波說,當時他所在的位置距老師以及公安的人是非常近的。那麽這個討價還價的過程是否被相關部門的人員所目擊?他們當時是什麽態度,這都是當時留下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