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民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可以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殘疾人,也可以通過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招聘。
職工總數是指在用人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之和,分別按照統計、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所安排的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願望;
(二)已與所安排的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與其他職工同工同酬;
(三)按照國家規定為所安排的殘疾人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工作人員,除特殊崗位外,不得額外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條件;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錄用殘疾人。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預留崗位。
用人單位有條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不得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替安排殘疾人就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對殘疾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和擇業觀念教育,提高殘疾人的就業能力。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免費提供求職招聘信息發布、人員推薦、崗位介紹、崗前培訓等服務。第九條 建立殘疾人免費培訓制度。就業年齡段的本省戶籍殘疾人,可以每年申請獲得壹次免費培訓。
鼓勵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支持、鼓勵殘疾人集中就業用人單位組織殘疾人開展定崗培訓、提升培訓和其他培訓。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就業殘疾人安排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崗位,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合理核定勞動定額,並在定級、晉升、培訓、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生活福利、評獎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已就業的殘疾人應當加強學習,提升勞動技能,遵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完成本職工作。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建設和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改善殘疾人工作環境。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依照《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十三條 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按年征收,其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當年末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按月征收,其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高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統計部門發布的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組成。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指標解釋為準。第十四條 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系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於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申報。其他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申報。
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