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規範農貿市場交易行為,鼓勵和支持經營者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第五條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市區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公安、稅務、財政、物價、城建、衛生、技術監督、規劃、市容環衛、土管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農貿市場實施管理。第二章農貿市場的建設和舉辦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建設計劃,按照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布局。
農貿市場的設立和規模應與居住人口和地理範圍相適應。新建住宅小區應設置農貿市場;農貿市場的設立應當納入舊城改造的改造計劃。
城市農貿市場建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建設規劃時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第七條農貿市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投資建設。
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
農貿市場建設作為公共建設配套項目,在資費和收費上應給予優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房屋、資金等形式投資新建或擴建農貿市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八條農貿市場建設必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貿市場建設規劃劃定,並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九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當符合規劃、消防和衛生管理要求,不得妨礙交通和占用城市道路。已經占用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遷移。第十條農貿市場建設必須按照規劃要求,與新建住宅區和舊城改造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建設竣工後,必須按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主辦者負責農貿市場基礎設施的維護。第十壹條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壹)符合城市建設規劃;
(二)有相應的資金、場所和設施;
(三)具備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衛生條件;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農貿市場必須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發起人的申請報告;
(二)批準舉辦農貿市場的文件;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點證明;
(四)場地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
(5)市場設計圖紙。
聯合舉辦農貿市場的,應當提交聯辦各方簽署的協議。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舉辦者的市場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在3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舉辦條件的,發給《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托管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農貿市場遷移、合並、撤銷或者變更市場登記事項的,主辦單位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和註銷登記手續。第十四條農貿市場主辦者應當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衛生、治安、消防、車輛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場經營設施和相應服務,維護市場秩序。第十五條農貿市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逐步恢復其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不得擅自移動農貿市場。第十六條按照城市規劃定點建設的菜市場,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限期恢復。主辦單位確需將菜市場改為農貿市場的,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第三章農貿市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