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的納稅人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主要是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及計稅依據
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環保稅的征管規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當日。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汙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
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汙染物的;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汙染源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以及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的;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