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高風險地區滯留的人員,壹律不得返滄。
2.在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和陽性感染者所在縣(市、區)的低風險地區滯留或14天內有該區域旅居史的待返人員,憑48小時內兩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返滄,返滄後需進行“單人單戶”居家醫學觀察14天。
3.在疫情發生地級市域內其他無中高風險地區的縣(市、區)滯留待返的人員,憑48小時內兩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返滄,返滄後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跟蹤健康監測14天。以上第二、三類人員如有返滄計劃的,壹律提前兩天由本人或家屬向所在鄉鎮、農村、社區或屬地防疫辦進行報備。
4.對於擬入境返滄人員,如有回國計劃的,壹律提前三天由本人或家屬向所在鄉鎮、農村、社區或屬地防控辦進行報備。入境口岸14天隔離期滿後,專人專車“兩點壹線”閉環安全轉運回目的地縣(市、區)。
5.所有來滄人員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