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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哪些費用可以結轉下壹年度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中涉及扣除費用時,受到扣除限額的限制,有些費用不能在當年壹次性全額扣除,需要在以後年度分期扣除。為了使企業更好地理解和運用稅收政策,降低稅收風險,我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抵扣費用的相關文件和政策進行了梳理和分析。

壹、職工教育經費扣除

政策基礎: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2.高科技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自2015 1起,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使用。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3.技術先進的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10月2014 1至2018 65438+。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Xi、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全國21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8%。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定義和分析:

1.根據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發布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於印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意見》的通知,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範圍包括:在職和轉崗培訓; 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在職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派出員工培訓支出;職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認證的支出;購買教學設備和設施;員工崗位自學獎勵費;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其他與職工教育有關的費用。我個人認為企業員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和在職教育獲取學位的費用應該由個人承擔,企業要註意區分。

2.職工教育經費計算基數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可視同企業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個人認為,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可以作為計算職工教育經費工資待遇的基數。

第二,扣除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政策基礎: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化妝品制造和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允許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通知自2011 1 10月1至2015 12月31執行。

基於上述財稅[2065 438+02]48號文件,執行時間已到。雖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下發文件,但個人認為,文件很快就會下發,應該繼續執行。

定義和分析:

1.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當包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的金額。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建費用,可在企業開始經營當年扣除壹次,也可按照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辦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綜上所述,企業首先需要準確確定銷售(營業)收入,在準備期內謹慎選擇有利於企業的處理方法。

3.從風險資本扣除中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支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是指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在其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扣除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定義和分析:

1.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商務部等五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

2.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專業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檢驗證,投資運營符合《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除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外,還應滿足從業人員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總資產不超過2億元等條件。

基於上述對風險投資的要求,個人希望滿足的企業可以合理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四、專用設備投資稅收抵免扣除

政策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目的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壹定比例進行稅收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條規定,稅收抵免是指購買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及其他專用設備,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65,438+0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扣; 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

定義和分析:

1.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所支付的票價稅總價,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和設備運輸、安裝、調試費用。

2.企業以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企業用財政撥款購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在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前抵扣。

3.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使用的專用設備,自企業購置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或者出租的,應當在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的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退還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需要註意的是,可結轉學分的專業設備投資不包括財政撥款、返還及相關費用。改變用途後,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個人覺得沒必要隨意改變用途。已經抵扣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再補繳,就會涉及到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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