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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前期建賬需要什麽?

開戶要求

賬戶主要指會計賬簿,又稱會計賬簿,也可以理解為會計賬簿。會計賬簿是記錄會計的載體,建賬是會計工作的基礎環節。為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賬戶的設立作出了明確規定。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五條和《外資企業法》第十四條也規定,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記帳,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

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設置帳簿”;

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沒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代為建帳、辦理帳務;

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有實際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購銷登記簿。"

綜上所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符合建帳條件的經濟組織應當建帳的問題,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已經反復強調並有明確規定。

準則第三十六條從會計基礎工作的需要出發再次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擴展數據:

依法建帳既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也是加強單位經營管理的客觀需要。當然,會計賬簿的建立首先是壹項非常重要的會計基礎工作。只有借助於會計賬簿,才能對會計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加工、儲存和提供;

只有通過會計賬簿,才能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靠會計賬簿提供的信息,實質上可以揭示壹個單位各環節、各種經濟活動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使管理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經營情況;

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彌補不足,克服困難,提高管理水平。所以建立會計賬簿也應該是單位自身的需要。

即使是那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建帳的單位(雖然這類單位數量少、規模小),只要有經營活動,特別是有盈利的經營活動,就會有隨時了解經營情況、計算經營成果的實際需要,建立會計賬簿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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