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權責發生制下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區別計算企業收益通常有兩種基礎:壹種是權責發生制;二是收付實現制。會計準則強調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旨在使所有的會計單位。正確反映各會計對象的盈利能力,提供的會計信息真實、公允。根據這壹要求,企業財務核算的收入包括已交付但尚未收回的賒銷收入(應收賬款)和費用中已支出但尚未攤銷的損失(待攤費用);企業預收的貸款不計入當期收入,只有在交付時才計入,以後企業支付的費用可以按規定計提。這樣確認的收入和費用,甚至由此計算的損益,都堅持權責發生制原則,符合財務會計的要求。然而,當稅法適用權責發生制時,存在以下問題。
1.在賒銷普遍存在、應收銷售款比例較大的企業,由於銷售已經實現,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用於納稅的銷售金額尚未收回,實際納稅能力尚未具備,因此只能從企業自有資金中分配稅款。如果企業自有資金已經很緊張,就不得不用銀行貸款來預繳稅。這樣做,壹方面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成本,影響生產經營;另壹方面,貸款不容易獲得,容易獲得,導致部分企業巨額欠稅。這不僅大大挫傷了企業納稅的積極性,也影響了國家稅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2.會計準則在計算企業收入(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收入)時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而稅法規定了生產經營所得的計量並確認執行權責發生制原則,而其他收入(股息、利息、租金、各種資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入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比如利息收入、資產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等的確認。在收到現金(包括賬單)時全部入賬。
3.增值稅的進項抵扣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即繳納增值稅是以產品銷售額為基礎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再扣除購買原材料所繳納的進項稅額後,計算本期實際應納稅額。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當期購入的原材料不壹定消耗在當期銷售的產品成本中。因此,企業每期繳納的增值稅只是銷售收入減去購進原材料的進項增值稅後應繳納增值稅的比例。這使得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從而削弱了會計信息的反映功能。
現在世界各國的稅法都采用了財務會計中的權責發生制作為稅務會計的基礎,使得會計準則在這方面與稅法基本壹致,雖然權責發生制與會計準則在應用於稅法時存在壹些差異。在處理這些差異時,首先要考慮納稅人的支付能力,讓納稅人在最有支付能力的時候交稅;其次,滿足確定性的需要,使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具有確定性;最後,我們必須保護政府的財政稅收。
第二,謹慎性原則下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區別。財務會計在實施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同時,必須遵循謹慎性原則。謹慎性原則要求在會計核算中,為了避免盲目樂觀地確定收入,應當合理地確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但“可能”是壹種有預見性的東西,有壹定的主觀因素。它的標準可能在企業眼裏太緊,在國家眼裏太松,從而造成國家和企業在物質利益上的糾紛。在財政需求和維持稅基之間的兩難選擇中,立法機關往往著眼於財政收入,而忽略了審慎原則的要求。
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八項減值準備,包括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企業可以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的方法比較期末存貨、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委托貸款、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市場價格,期末賬面價值高於市場價格時,直接反映損失,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反之,當期末賬面價值低於市場價格時,仍按歷史成本計價,不需要反映當期收入,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體現了稅基的維持,符合謹慎性原則的要求。稅法只規定了壞賬準備,沒有規定其他七項減值準備。對於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稅法規定,納稅人存貨、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成本應當遵循歷史成本原則,采用歷史成本法,會計期末不論其升值還是貶值,都不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如發生折舊損失,必須遞延至投資轉移時。
此外,稅法還將經營性財產損失排除在扣除範圍之外。稅法規定:除金融、保險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貸出的款項,因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者逾期無法收回的,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從事信貸業務是為了獲取收入。由於收入包括在應稅收入中,他們的經營虧損也應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果不允許企業間借貸,違規可以依據金融法規處罰,而不是稅收。通常情況下,罰款是有標準或金額限制的,但不承認稅前扣除等於無限罰款,可能與罰款標準相悖,或者孰輕孰重,違背了維護稅基的本質。
長期以來,應用謹慎性原則會導致企業利潤減少,按此確定的收入分配會導致財政收入下降。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壹直持否定態度。隨著會計改革和與國際慣例接軌,謹慎性原則在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處處體現,稅法也要從維護稅基的角度充分體現謹慎性原則,如扣除項目的確認時間、壞賬準備的提取比例、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實際支出等。
第三,借貸記賬法下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區別。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核算。根據借貸記賬法原理,任何經濟活動都會引起會計要素的變化。但其變化規律無非是以下三種情況:壹是實物資產和債權的轉化;二是權利和責任的轉換;第三,實物資產和權益發生了變化。特別是資產和權利的變化會引起稅收的變化。由於資產交易和收入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在制定稅法時沒有考慮借貸記賬原則,導致稅務處理結果不同。例如,壹家中國房地產公司與壹家外資企業建立了壹家新的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後,房產從資產變成了權益。然而,合資後不到壹年,中國房地產公司以合資企業經濟效益不佳為由提出退股。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如果合資壹方退股,合資另壹方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外方以市場價購買了中方權益。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股權交易不需要繳納任何稅。上述交易的結果雖然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形式從資產交易變成了股權交易,但實際上逃避了應繳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可見,納稅人可以利用會計方法,先將資產轉化為資本,再進行交易,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4.會計假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會計假設主要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是以壹個會計主體在壹定會計期間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稅法允許的合理費用後,按照其凈收入的壹定比例計算征收。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基於兩個會計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和會計分期假設。但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並存,這些經營方式不規範,會造成所得稅計算上的壹些問題。壹是會計主體以企業法人為基礎,不確認具體的個體經營者,而企業所得稅對承包經營者征稅則相反,只確認個體承包經營者,不確認法人;第二,征收所得稅時,分期承擔的會計期間為納稅期間,即承包經營期為納稅義務期。因此,雇主按會計期間納稅,承包商按合同期間納稅。當會計期間與合同期間不壹致時,就會產生矛盾。
動詞 (verb的縮寫)債務重組下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我國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對原債務重組準則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大幅修改,即債務人不再將債務的支付金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直接確認為資本公積。同時要求債權人按照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對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進行核算。新準則中對債務重組收益的這種會計處理,可以防止企業利用債務重組粉飾業績,避免海關當事人利用債務重組交易操縱利潤,充分體現了會計的穩健性原則。但對於債務而言,無論采取何種債務處理方式,只要償還債務所支付的價格低於債務重組的賬面價值,債務人就會從債務重組中獲得壹定的收益,這種收益是客觀存在的。實質上,資產交換產生的收入,應按現行稅法規定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新準則直接將債務重組收益全額確認為資本公積,不符合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會導致國家稅收流失。
為了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的應納稅情況,應當按照債務重組收益和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計算的正負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處理。對於按新準則應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可按企業應納稅額計算應納所得稅,並通過“遞延所得稅——重組收益應納所得稅”科目進行過渡。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債務重組收入的應納稅額,暫計入“遞延所得稅——重組收入應納所得稅”科目。期末根據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正負判斷是否轉入“應交稅金”或“資本公積”。企業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值的,直接從“遞延所得稅-重組收益應交所得稅”轉入“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企業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的金額將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遞延所得稅-重組應交所得稅”期末余額除以企業所得稅稅率+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小於等於零的,直接從“遞延所得稅-重組收益應交所得稅”轉入“資本公積”科目;若計算金額大於零,則計算金額與所得稅率的乘積由“遞延稅-重組收益應交所得稅”轉入“企業所得稅應交稅金”,計算後的“遞延稅-重組收益應交所得稅”余額轉入資本公積科目。由於企業中期財務報告中的債務重組收入已經反映在所有者權益中,並直接進入企業的凈資產,這就大大改變了企業中期財務報告中的凈資產和凈資產的內部結構。
不及物動詞企業改制、兼並、重組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區別企業改制、兼並、重組必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增值確認其價值。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改制、兼並和重組以評估價值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轉讓、出售資產取得的收入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實物資產換股權,從稅收角度應該分為資產轉讓和投資兩種交易。為了鼓勵企業正常經營需要的重組活動(包括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合並、企業分立等。),為不增加企業重組的稅負,也為防止企業以重組的名義隱瞞轉讓增值資產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規定,對企業重組活動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不予確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的企業,不得以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其計稅成本;企業已按評估確認價值調整相關資產成本和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給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也不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精神是“誰得到,誰擁有,誰納稅”。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對其全部或部分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價值折股。顯然,這部分資產增值是原企業的收入,應並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確認已實現的收入,就不繳納所得稅,不符合所得稅法的基本精神。如果重組前是國有企業,產權屬於國家,重組後重組前的國有企業不復存在,國家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國家股),可以理解為資產增值全部交給國家,然後國家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稅法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的國有資產轉讓凈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此外,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資產增值依法繳納所得稅。被重組企業虧損的,應當彌補虧損。因為重組後的企業只是將部分資產的評估價值投入新企業,原企業繼續存在並履行納稅義務。
2.重組企業不確認已實現收入的,不征收所得稅;改制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根據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認和調整相關資產的成本。稅法的這壹規定表面上看起來公平合理,原值持平,不涉及所得稅。但是,這種處理方式給重組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處理帶來了困難。技術人員資產按有關部門確認的評估值折股,體現股東權益,但按評估前的原值核算。增值部分怎麽處理?如果增值部分計入資產成本,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就必須進行納稅調整,這會造成股東之間的矛盾。將實物資產轉為股本是合理的,所得稅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繳。但這種方式是不願意被資產升值的所有者(即重組前的企業)選擇的。筆者認為,企業重組涉及資產轉讓和資產投資。對資產進行評估增值或減值的,應調整重組企業的賬目,增加或減少資產,同時增加營業外收入或支出,計入企業當年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彌補企業虧損。其資產轉讓或投資應按照正常的會計制度處理。接受方不應承擔投資轉讓或吸收的資產的稅收負擔,而應繳納重組前企業對資產評估增值收益的稅收。
七。非貨幣性交易下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區別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交易的計價方法是以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而不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非貨幣性交易將實質性的商品交易變成非貨幣性交易,減少了國家稅收收入,但稅法對此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這種交換取得的收入是壹種特殊形式的收入,稅務會計需要采用特殊的方法進行確認和計量。
壹般情況下,非貨幣交易的客體是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認定為銷售行為。換貨或發貨時,壹方面按市場價開具統壹發票,交付對方簽收;另壹方面,妳要向對方索要換人統壹發票,作為收入入賬的證明。然而,並不是所有物物交換的對象都是商品。企業為了特定的經營目的,有時會與其他企業或單位進行資產交換,需要單獨納稅,如不動產交換和轉讓的土地增值稅;不需要單獨交稅,比如機器設備。這種易貨交換雖然在性質上不同於貨物買賣,但由於涉及當期交換價值的差異和未來的折舊,影響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兌換時,必須分別給予和取得統壹發票。易貨的賬務處理和價值確定取決於交換的物品是否與銷售業務相關。如果交換與雙方銷售業務無關,由於沒有實際實現過程,可以根據賬面余額開具統壹發票,交換產生的價值差額作為營業外損益處理。如果壹方參與銷售業務,另壹方未參與,基於配比原則的要求,按照交易所的市場價格開具統壹發票,記作銷售收入。匯兌產生的差額屬於銷售損益;對方雖不構成銷售業務,但為體現公平,也應按市場價開具統壹發票,其賬面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差額應計入營業外損益。如果以商品折價沖抵勞務報酬作為交換,壹方用商品沖抵費用,另壹方用業務收入換取商品,這與易貨不同。如果用原材料換取壹定比例的成品,降價部分應作為制造費用,即加工費用,應構成成品成本,而對方應將此差價視為加工收入,不應與壹般的易貨交換混淆。商品不同於物物交換。如果用原材料換取壹定比例的成品,降價部分應作為制造費用,即加工費用,應構成成品成本,而對方應將此差價視為加工收入,不應與壹般的易貨交換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