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萬元,但扣除本期銷售不動產後不足65438+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其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可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重復收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快復工,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3%稅率征收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提率的增值稅預繳,暫停增值稅預繳。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征收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預提率為3%的預提增值稅項目,預提增值稅減1%預提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為進壹步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全面復工,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2005年第10號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國家稅務總局13,2020延長至65438+2020年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