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用於內部傳閱記錄的會議記錄不能被重新考慮。此時,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討論和決定問題的工作流程,它只是為最終解決某壹具體問題和特殊問題提供了依據。屬於行政法上的內部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職能,對自身進行組織、管理和規範的活動和行為。不服內部行政行為,不能復議或訴訟。原則上,內部行政行為不受司法審查。如果違法或不當,主要依靠行政機關自身的救濟。這時,會議紀要只是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商定事項的載體。它們只在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為下級行政機關處理具體事務提供指導和依據。沒有具體行政機關的具體操作,會議紀要就是純檔案。“留檔備案”和“存檔備查”的特點以及只在行政機關內流通的操作程序,決定了紀要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行為,與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有明顯的區別。
針對特定人或物的會議紀要,已經演變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考慮復議。很多時候,壹些地方的會議紀要不僅承擔著記錄會議內容的功能,而且對於很多具體任務,甚至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具體事項,都是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做出決定、傳達和要求執行的。在這種情況下,會議紀要不僅具有明確的執行力,還具有約束其他主體行為的效力,其他主體在法律上必須服從會議紀要的內容。這時,會議紀要就演變成了具有約束力的行政決定。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依法行政,應當將該行為納入復議範圍。
那麽,有哪些方法可以讓會議紀要具有效力和約束力呢?首先是直接向社會公布。向社會公告實際上屬於公告服務,其目的是使會議紀要生效。二是為當事人服務。這種會議紀要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是送達相關執行機關,要求被送達機關和單位執行。此時,會議紀要具有對這些部門和單位進行法律約束、影響他人權利義務的效力,故應納入行政復議受案範圍。四是作為對外執法工作的主要依據。會議紀要作為外國執法的依據,構成對他人權利義務的實際影響,也應納入復議受案範圍。
由於本案會議紀要的內容已經確定並實施,形式要件已經交付給村民,實質要件對村民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對外產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村民有權對會議紀要申請行政復議。
教育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您好: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1,兩個機構不壹樣。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壹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同級行政機關受理。
2.他們之間解決糾紛的性質是不同的。人民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是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這兩個程序是不同的。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單、快捷、廉價,但其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需要的費用多,但公平可靠。行政復議實行終審制;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
4.復習的力度不壹樣。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受理和審查的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受理範圍都有詳細規定。從事項清單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範圍比行政訴訟法更廣。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可以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監督,各有優勢,不能相互替代。所以現代國家壹般都是同時創建這兩個系統。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還是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要麽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要麽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後,仍允許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麽說“行政復議受案範圍比行政訴訟大”?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大於行政訴訟,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基礎,排除抽象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將抽象行政行為的有限部分納入復議範圍。所謂部分,是指法律法規以外的非立法性規範性文件;所謂有限,是指當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而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也可以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3.原則上,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只有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才可提起訴訟,而行政復議則將標準從人身權、財產權擴大到合法權益,明顯比人身權、財產權更寬泛,包括公民享有的所有合法權利,如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
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麽?申請復議的範圍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條例申請復議:
(壹)不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的;
(三)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
(四)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滿的。
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麽?《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就稅務行政復議而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規定,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人不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壹)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免稅、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稅方式、稅收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2)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2.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給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4)稅務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出售或者拍賣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6)稅務機關未依法處理或答復:1。不批準減稅、免稅或者出口退稅的;2.不扣稅;3.不退稅;4.不開具稅務登記證或銷售發票;5.不開具完稅憑證和票據;6.未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7.不批準延期申報和批準延期納稅。(七)稅務機關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八)收繳發票並停止出售發票。(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未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效力的。(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獎勵的。(十壹)稅務機關作出的停止出境行為的通知。(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的規定,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二)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三)當地各級人民的規定;(四)當地人民工作部門的規定。前款規定不包含規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比較1在受理標準中,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職權標準是壹致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行為規範對行政訴訟的要求是具體行為和違法行為,行政復議在審查規則下可以附帶抽象行政行為和違法或不當行為;在結果標準上,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壹樣的,都要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2受理案件的具體類型相同:法律規定:①行政處罰案件;②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③侵犯企業自主權的案件;④行政許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⑥行政給付案件;⑥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情況。
理論補充:①行政裁決案例②部分行政確認③行政檢查案例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釋:①公平競爭案件;②國際貿易案例;③反傾銷案例;④反補貼案例;⑤最高法院批復和批準的個別案件中規定的幾類案件。
行政訴訟不受理下列規定:①國家行為的案件;②抽象行政行為;③內部行政行為;④法定行政終局裁決。
⑤刑偵⑤調解仲裁⑤行政指導⑧重復處理。
⑨對參加勞動監察指令的行為(有例外)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
不受理行政復議:①不直接審查非具體行政行為。
(2)規則以上(含規則)的抽象行為不得附在審查意見中。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麽?1.行政復議的範圍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二。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壹)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自主經營權的;(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什麽區別?從法律上講,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應該比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更廣。由於行政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拓寬,行政復議實施條例在受案範圍上沒有擴大,現在區別不清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頒布),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
(壹)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的法規。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只要本法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稅務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行政復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