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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展覽服務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適用稅率為6%,征收率為3%。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根據《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壹)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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