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稅法原則
所屬章節
第壹章 稅法總論
知識點稅法原則
稅法原則
稅法的原則是反映稅收活動的根本屬性,是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稅法原則包括稅法基本原則(四項,稅收法定原則是核心)和稅法適用原則(六項)。
復習要求本部分內容容易在考試中命題,考生應先註意稅法原則的兩大分類——基本原則、適用原則,再對各類原則中的具體原則的現實體現有所認識——明確分類;知曉運用。
稅法原則(四基、六適):
四項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實質課稅原則。
六項適用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壹、稅法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統領所有稅收規範的根本準則,為包括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在內的壹切稅收活動所必須遵守。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基本原則的核心。(2014年、2017年都考過此知識點)
1.稅收法定原則
也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稅收法定主義貫穿稅收立法和執法的全部領域,其內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1)稅收要件法定原則——立法角度
①國家對其開征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進行專門確定才能實施;
②國家對任何稅種征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③征稅的各個要素不僅應當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這種規定還應當盡量明確。
(2)稅務合法性原則——執法角度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對各個稅種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確規定,既可以使納稅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又尊重並保護了稅收債務人的程序性權利,促使其提高納稅的意識;
②要求征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征稅過程中,必須按照稅收程序法和稅收實體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尊重納稅人的各項權利。
2.稅收公平原則
壹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稅收公平原則源於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則。強調“禁止不平等對待”的法理。
舉例《個人所得稅法》中對綜合所得實施累進稅率,所得越高稅負越重,量能課征,體現了稅法基本原則中的稅收公平原則
3.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指經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稅法的制定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後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
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並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舉例如果納稅人通過轉讓定價或其他方法減少計稅依據,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計稅依據,以防止納稅人避稅與逃稅,這樣處理體現了稅法基本原則中的實質課稅原則。
二、稅法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壹步推論為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後,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舉例某納稅人2016年5月之前是營業稅納稅人,全面“營改增”之後為增值稅納稅人,企業自查發現2016年3月有壹筆收入需補稅,按稅法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營業稅。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對同壹事項兩部法律分別定有壹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壹般規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於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於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舉例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的限額。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壹定溯及力。
實體法從舊舉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只從新規定開始的時段實施,不溯及以往,以往還按照舊的規定執行。
程序法從新舉例2001年5月起實施的稅收征管法規定,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全部賬戶賬號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按照程序法從新原則,不論是2001年5月以後設立的新企業還是以前設立的老企業繼續經營的,不論是企業2001年5月以後開設的銀行賬號還是以前開設沿用下來的銀行賬號,現存的經營用的銀行賬號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舉例納稅人必須在繳納有爭議的稅款後,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才能受理納稅人的復議申請,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程序優於實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