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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業要繳哪些稅

壹、混凝土企業需要繳納的有包括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附加、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出銷項稅,減去進項稅為應交增值稅;

城建稅:應交增值稅的7%

教育附加:應交增值稅的3%

地方附加:應交增值稅的2%

印花稅: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三

車船使用稅:按照公司車輛的類型計征

房產稅:根據房產總價值或租金計征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25%,小微企業有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員工高於每月3500元外的收入累進計征。

二、稅收優惠等相關規定:

(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的規定,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混凝土,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的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混凝土,免征增值稅;

2.銷售自產的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其中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二)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稅率規定

根據《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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