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組織及其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慈善活動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在以後三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向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或者慈善服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4.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在各種慈善激勵機制中,稅收政策是最有效的杠桿。《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對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惠問題有相關規定。
1.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原則
《慈善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及其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該條是關於慈善組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原則性規定。有幾個方面需要註意:
第壹,關於“依法”。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稅收優惠的具體問題由專門的稅法規定。《慈善法》對此僅作了原則性規定,慈善組織享有的稅收優惠應根據專門的稅法予以明確。需要註意的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定義比較寬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所以慈善組織享受所得稅優惠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於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的規定以及在此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法規。
第二,關於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認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二)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註銷後該組織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讓給與該組織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並向社會公告;(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對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七)工作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
(八)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
這八個條件是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必備要素。非營利組織有資格免稅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復審。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不通過的,其免稅優惠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三,免稅收入的範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慈善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債務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其他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
《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的通知》規定的免稅收入:
(1)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的收入;(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非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中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此外,慈善組織從技術轉讓中獲得的收入,如果符合規定條件,也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值得註意的是,慈善組織的免稅收入不包括其營利收入,但如果慈善組織符合法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其營利收入可以按低稅率處理。
第四,關於捐款賬單。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慈善組織作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關於將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
《慈善法》第八十條明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慈善活動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捐贈者想要享受稅收優惠,要滿足壹定的條件,要受到壹定的條件限制。
(1)受贈人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在我國,捐贈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之壹是,捐贈人應當向符合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受贈人捐贈。(2)捐贈財產應當是有權處分並具有利用價值的合法財產。(3)慈善捐贈應該是無償的,沒有回報的。(4)取得捐贈票據是捐贈人享受稅收優惠的證明。(五)捐贈財產應當用於慈善活動。如果捐贈財產不是用於《慈善法》規定的慈善活動,而是用於其他用途,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6)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受金額限制,可結轉三年。
按照《慈善法》和《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額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關於向公益慈善機構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教育、扶貧、脫貧等慈善事業捐贈發生的費用,可以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居民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扣除公益捐贈費用:
(1)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從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利息分紅、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當期不能全部從壹個收入項目中扣除的慈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規定從其他收入項目中扣除;(二)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從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從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三)居民個人根據所得、公益捐贈支出和適用稅率,自行決定綜合所得、分類所得和經營所得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慈善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也規定,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值得註意的是,境外捐贈必須符合《慈善法》、《公益捐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捐贈不能附帶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條件,不能損害我國國家利益。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和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
《慈善法》第八十壹條明確,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放的救助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收入,也可以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慈善組織提供的慈善服務和慈善支付屬於扶貧、助困、助殘範疇的,受益人可以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獲得稅收優惠。《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首次專門規定,慈善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此外,針對慈善服務對象和受益人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上。災區企業和個人通過慈善組織捐贈的款物,免征相應的所得稅。
同時,《慈善法》對慈善稅收優惠的辦理程序作出了壹般規定。第八十二條明確,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慈善法》第壹百零三條規定,對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並予以公告。第壹百零九條規定,違反慈善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除了稅務部門的行政處罰,慈善組織還可以被民政部門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騙取稅收優惠的具體措施主要規定在稅法和刑事法規中。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為非盈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第九十二條
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有法人資格,以捐贈財產為公益目的設立,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贈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贈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