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有明確的要求,商品所有權的轉移是最重要的標誌。貨物沒有完工交付,顯然不符合這個條件,會計無法確認收入。只有預收賬款才能在會計中確認。
2.增值稅如何規定?
《增值稅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對預付款開具發票,則應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確認收入。
3.所得稅是怎麽規定的?
所得稅確認原則與會計準則基本壹致,只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因為國稅不承擔企業未來不確定的經營風險,只確認確切的經營風險。根據上述條件,可以看出商品的所有權沒有轉移,顯然不具備確認收入的條件。
4.發票是怎麽開具的?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業務經營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
上述條款似乎與《增值稅條例》第19條相沖突。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國家稅務局的法規,而《增值稅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法規。從法律效力來看,增值稅條例的法律效力高於部門規章,當然是根據條例來判斷的。
5.什麽是虛開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虛開發票的重要標準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只要與實際經營情況相符,就不能算作虛開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被1例引用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1個案例引用。
(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
(二)銷售免稅商品;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