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有八項主要職責:
壹是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結合全省實際,研究制定有關地方稅收的具體措施。
二是監督檢查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地方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三是編制全省地方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組織各項地方稅收收入;領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負責會計統計報表的匯總統計工作。
四是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組織稅收宣傳和開展稅務咨詢工作;承辦重大稅收案件查處;負責稅務行政復議工作。
五是分析經濟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組織辦理地方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六是負責全省地方稅務系統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財務經費、內部審計監督及資產設施管理;管理市州地方稅務局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和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局長。
七是負責全省地方稅務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八是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有10個市(州)局、41個縣(市)局、50個城區分局、50個稽查局和428個稅務所:具體負責14個稅種和“六費”的征收管理。
14個稅種是: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煙葉稅。
“六費”包括: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防洪基金、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和工會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