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退役軍人按月領取退役金的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按月領取退休費安置的退役軍官和退役士官。
第三條。按月領取安置退休養老金,堅持突出服務貢獻、尊重優待、鼓勵就業創業、納入社會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全國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月度安置計劃,對安置地點進行檔案審核和審批。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每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扶持和退役金的審批發放工作。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協調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的審核移交工作。團級以上單位有關部門負責每月整理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檔案,認定服役情況,核定退役待遇。省軍區(含警備區、警備區)負責將全軍安置的退役士兵移交到按月領取退役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配合地方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地有關部門、軍隊有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安置對象和地點
第五條大校以下軍官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準,可以按月領取退役金的形式安置:
(壹)擔任軍官職務16年;
(二)擔任士官、軍官職務累計滿16年的;
(三)任職滿二十年的;
(四)直接選拔招收軍官或者特招軍官入伍,達到少校以上年齡退役的。
第六條士官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準,可以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
(壹)擔任中士16年;
(二)工齡18年;
(三)晉升(授予)四級軍士長以上警銜,在本警銜服役滿6年,累計服役14年。
第七條軍官和士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按月領取退休費:
(壹)年滿50周歲並可以退休的;
(二)因公致殘經醫學鑒定可以退休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復查尚未得出結論或者試用期未滿的;
(四)被開除黨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不宜按月領取退休費的。
第八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和士官,可以回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的戶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根據下列情況選擇安置地點:
(壹)可安置在配偶入伍前、結婚時或現戶口所在地,無配偶的,可按駐地軍人配偶條件安置在駐地;可以放在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任何壹方有戶口的地方。如果本人父母雙方或壹方是軍人,可以放在父母任何壹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退伍地。符合規定條件的軍官,可以安置在子女戶籍所在地。現役軍官和士官的子女,符合駐部隊軍人配偶條件的,也可以安置在子女部隊。其中,隨配偶或配偶父母安置的,必須符合軍隊關於現役軍人結婚的規定。
(二)夫妻雙方均為軍官的,由雙方或壹方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可以安置在任何壹方的兵站、原籍、入伍地或入伍時居住地;夫妻壹方是軍官,另壹方是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每月領取退休費、退休金或者撫養費。雙方或壹方按月領取退休費安置的,可在雙方任壹方的兵站、原籍、入伍地或入伍時居住地安置;夫妻雙方均為士官的,雙方或壹方可采取按月領取退役金的形式安置,符合隨軍隨調條件的,可安置在該方部隊駐地。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大城市安置退役軍官,應當符合國家和軍隊關於特大城市退役軍官安置的有關規定;安置到國務院確定的特大城市定居的退役士官,結婚滿2年,符合在該特大城市定居的有關政策規定。入伍時為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的退役軍官和士官,退役後未返校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第三章退休費的支付和調整
第九條退休待遇分為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後兩個階段。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按規定按月發放退休養老金;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等養老保險待遇,並終身繼續保留壹定比例的退休待遇。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公布軍人當年工資和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綜合考慮軍官士官隊伍建設和退役軍人實際安置情況確定退役養老金基數。具體標準見附表1。
第十壹條國家建立養老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參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和頻率,對退休養老金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退休費按照軍官或者士官的服役年限和計算繳費基數的壹定比例確定。具體計算和支付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擔任軍官職務滿16年或者擔任士官、軍官職務滿16年的退役軍官,按照計算基數的60%確定退休費;超過16年的,每增加1年,計算開發比例增加2%;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不足16年的,每滿1年,計算開發比例減少2%。
(二)退役士官服役滿16年的,按照計算基數的50%確定退休費;超過16年的,每增加1年,計算開發比例增加2%;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不足16年的,每滿1年減少2%的計發比例。
第十三條對獲得軍功榮譽表彰、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官和士官,按照計劃和繳費基數加發壹定比例的退役金,具體加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的,分別增加2%、4%、8%;榮立四等功、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的,分別獎勵2%、4%、8%、12%。獲得獎章、榮譽稱號的,計發比例增加15%;榮立二等功並獲得批準、壹等功的,按照二等功、壹等功標準提高退休金比例。多次獲得立功榮譽表彰的,可累計比例,累計比例不超過15%;本級表彰有功和榮譽累計增發比例不得超過上壹級增發比例;同壹事業獲得兩次以上立功榮譽的,增發比例高。
(二)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齡10年,占發展總量的比例增加5%;超過10年的,西藏自治區和六、五、四、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超過1年,年費用比例分別增加2%、1.5%、1.2%、0.8%、0.5%。按照五、四、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務相關標準,增加特殊海島、壹類海島、二類海島服務。在同壹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條件的,執行。
在上述地區服務的附加退休待遇比例可以累計,累計比例除在上述地區安置外不超過15%。
(3)在飛行、海軍艦艇或核相關崗位任職滿10年的,增加5%。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增發2%。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退休費比例不得超過100%。
第十五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在西藏自治區及三級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在上述地區落戶,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予地區補貼。具體標準見附表2。地區補助標準隨國家艱苦邊遠地區補助標準調整,西藏自治區補助標準按艱苦邊遠地區六類補助標準相應調整。
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本人在上述地區無實際工作生活條件超過12個月,或者戶籍遷出上述地區的,從下月起停止發放地區補貼。
第十六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從次月起按月保留壹定比例的退役金(含艱苦邊遠地區補貼),並按規定發放終身。其中,軍官和士官16年留用比例為20%,留用比例每1年增加1%,每1年減少1%,留用比例不超過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任職並被安置在此類地區的人員,在此類地區每任職1年,留用比例增加1%,最高為10%。
留存退休養老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確定退休費和有關待遇比例時,軍官、士官的服役年限,艱苦邊遠地區的服役年限,特殊崗位的服役年限等。,不足65,438+02個月應按月折算。年限的起止時間根據任職順序確定。
本辦法中軍官和士官的服役時間(含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的服役時間)不包括因刑事處罰服刑的時間和批準退役後在部隊服役的時間。
第十八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從次月起停發退役金,其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轉移接續。
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發、減發或者取消其退役金,其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相關待遇的保護
第十九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根據其軍銜和服役貢獻,有權身著制式軍服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死後根據條件安葬在軍人公墓,並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治待遇。
退役軍人黨員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補貼,按照安置在企業的退役士兵的辦法計算。保險關系和補助資金按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轉移。退休後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的,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壹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退休時,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轉入安置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入本人在職期間的新賬戶。退役後,因個人身心狀況、家庭實際困難等原因,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的職工,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主管部門向當地醫療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部分,所需經費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個人繳費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按月領取退休待遇的退休軍官,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享受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規定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間,住房公積金可以壹次性給我,也可以在他離隊時根據我的意願轉移到安置地。轉移到安置地點的,可以按照安置地點的規定享有使用權。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安置地申請保障性住房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享受國家扶持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教育和培訓的優惠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等原因無法就業、失業達到壹定時間的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以按月領取退休費形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退役士官的配偶、子女,符合隨軍條件的,按照轉業軍官和退役士官安排工作的有關規定,分別隨其轉入學校。
第二十五條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和喪葬補助,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軍人職業年金賬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六條按月退休費、地區補貼、教育培訓、服務管理經費等。,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離休、退休警官。
本辦法關於軍官的規定,適用於軍隊文職幹部。
軍官制度改革中未參加等級轉換的退役軍官,參照本辦法執行。
新士兵制度實施後,改變新軍銜的士官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央軍委退伍軍人事務部和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