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推進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非高新技術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非高新技術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第四條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投產或開辦之日起,四年內免征所得稅。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5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第六條 凡按開發區統壹規劃投資興建的生產經營項目和其它基建項目,壹律按“0”稅率計算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緩征土地使用稅。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自建房屋或購買的新建房屋,自得產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從被認定或開辦之日起,五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免征獎金稅。第十壹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的職工月收入超過600元的,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免征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外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生產的新產品,凡符合國家和省新產品減免稅規定的,可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按規定應繳納的各稅,以1991年為基數,基數部分上繳財政,超基數部分經稅務部門批準,在2000年前全部留給開發區,專項用於開發區建設(豐滿區屬的高新技術企業超基數部分的上繳辦法由豐滿區政府自定)。第十五條 開發區以外的企業與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聯營分得的利潤,享受開發區的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銷售給本企業集團成員或本科研生產聯合體內企業連續用於生產的產品收入,免征產品稅。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5%補充流動資金。
國營企業經財政部門批準,集體、私營企業經稅務部門批準,可按銷售收入的1 ̄5%提取新產品開發基金,並可進入產品銷售成本。
用於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儀器、設備折舊年限可縮短到四至七年。第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發給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及其他有功人員的壹次性獎金,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第十九條 開發區外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區未具備條件前,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開發區具備條件後仍未進的,停止享受優惠政策,並追回全部減免稅。第二十條 開發區創業中心未建成前,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臨時創業中心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各項營業收入,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流轉稅。第二十壹條 開發區管委會直屬的創業中心、房地產開發公司、經貿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等各類配套服務體系,在2000年底前免征各稅和“兩金”。免征的各稅和“兩金”全部留給開發區管委會,專項用於開發區建設。第二十二條 在開發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並自獲利年度起免征六年地方所得稅。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五年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5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服務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三年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自建或購買的新建房屋五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五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壹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壹稅。企業的產品凡屬國家確定的以產抵進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壹定期限內免征工商統壹稅。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及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仍可適當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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