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標記"星號"為必填項目。
2."繳費人名稱"指《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證照上的"名稱"。
3."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4."應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維護並調用。
5."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依據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殘疾人就業情況填寫。
6."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算。
7."本期應納費額":按照公式計算為負數的,填寫"0"。
8."本期減免費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業,按規定暫按"本期應納費額"的100%計算減免費額。其他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低於應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實行分檔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於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應納費額"的50%計算減免費額;對於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低於1%的,按"本期應納費額"的10%計算減免費額。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的公告》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國家稅務總局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表單和填寫說明進行了修訂。
自2020年1月1日起,繳費人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適用本公告。本公告發布的申報表啟用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社會保險費及其他基金規費文書式樣〉的公告》(2015年第9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件中的SB0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