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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辦註銷條件包括什麽?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規定: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壹般註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註銷時,進壹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後,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壹)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二)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三)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四)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五)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並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壹般公司註銷的原因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壹條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八十條中第壹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工資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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