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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社會養老保險是私營企業是哪年開始實施的?是怎麽實施的?有沒有相關的條款可以看。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7]43號

發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建立統壹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1997〕43號)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建立統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和實行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是解決目前存在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不健全等問題的需要,又是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的客觀要求,意義重大。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也勢在必行。

統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壹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建立統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兩年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發〔1995〕18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實踐,現就全省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統壹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基數為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小於統計年報的企業工資總額的,應以統計年報數為企業繳費基數。企業繳費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盡快並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並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業費率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後每兩年提高壹個百分點,直至8%為止。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適當加快。

 二、統壹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從1998年1月1日起統壹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並與統壹制度後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可以繼承。

 三、統壹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且履行了繳費(指單位和個人同時足額繳費,下同)義務,應予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計發:

1、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壹次支付給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壹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後仍難以平衡過渡的地、州、市,可另加過渡性調節金予以解決。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過130元的標準統壹確定,並應從統壹制度實施後的第6年起在其後的10年內逐年減少,直至取消。

在統壹制度初期,為了保證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凡按照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實施前的老辦法(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工資基數,仍應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統壹制度實施當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10%,從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遞增5個百分點,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時取消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

對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或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對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壹次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壹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養老金。

 四、繼續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則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壹定比例調整壹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研究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離休金的調整辦法,按照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嚴格退休審批手續。勞動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國家現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寬條件,任何企業都不得自行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企業職工凡沒有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壹律無效。

 六、鞏固和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在鞏固現有統籌層次的基礎上,進壹步改進完善省級統籌辦法,繼續堅持全省集中決策,省級調控,分級管理,以地州市為主的原則,強化省級調劑金的收繳,加大省級調控力度,在全省範圍內逐步實現統壹費率、統壹標準、統壹管理和統壹調劑使用基金。

 七、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應參加養老保險而至今尚未參加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在1998年底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同時,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

 八、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加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的步伐,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壹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九、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收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實施意見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壹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業主、雇員和幫工(以下稱“從業人員”)。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分擔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掛鉤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及個體勞動協會和私營經濟協會應積極配合並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社會保障委員會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壹)用人單位現按其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的1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5年內逐步過渡到統壹的城鎮企業繳費水平。

(二)從業人員暫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調整至5%,以後每兩年提高壹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為止。

(三)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上年度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低於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或者委托工商、稅務等部門代為收繳。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暫無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暫緩繳納。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後,必須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或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年檢、年審 登記手續時,應督促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並、停業、破產的,應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數核查壹次。核查時,有權調閱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帳目和報表,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由以下部分組成:

(壹)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壹定比例劃入的部分。

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用人單位劃入的部分相應降低,直到降至3%為止。

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部分外,其余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結算壹次個人帳戶儲存額,並及時向從業人員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和個人帳戶卡,作為從業人員核查和今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工作異動,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因故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中的前後儲存額予以合並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壹)基礎性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第二十壹條 從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壹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助金,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壹)從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未滿15年即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壹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鄰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私營企業主及個體工商戶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三)從業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而去境外(包括港澳臺)定居的,可按本條(二)項的規定壹次性領取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退休後死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先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不足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從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開始時計算。

從業人員被招收、聘用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後合並計算。

從業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建立了個人帳戶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後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從業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長比例同步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統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銜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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