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異是指壹個會計期間內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該差異在本期發生後,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在確認收入、費用或損失方面的口徑不同,在後續期間不予調整。
(二)主要業務差異
收入確認、收入計量、特殊銷售業務、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區別。
(三)資產類別差異
1.接受捐贈資產之間差額的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現金
貸款:資本公積
稅法規定,所有捐贈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都應作為收入繳納。同時,按入賬價值結轉非現金資產的成本、折舊或攤銷。
2.折舊年限和方法的差異
根據會計制度,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稅法規定原則上采用直線折舊法,最低年限由國稅發[2000]84號文規定,需要加速折舊的,應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後執行。
3、固定資產改良和修理的差異
改善支出和日常修理支出的處理方式與稅法相同。大修理費用可以在下次大修理前攤銷計入成本,但稅法不允許預提修理費用。
4.無形資產價值轉移的差異
稅法對無形資產攤銷期限的規定與會計制度的規定基本壹致。但對於法律和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會計規定不得超過65,438+00年,而稅法規定稅收收入不得低於65,438+00年。對於企業購買的商譽,會計上允許攤銷計入管理費用,而稅法規定購買的商譽不得稅前扣除。
5、開辦費的差異。
按照會計制度,開辦費在企業開始經營的當月壹次計入生產經營損益,而稅法規定,開辦費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6.資產折舊或減值的差異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年度終了,企業應當對資產進行盤點,合理估計各類資產的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根據稅法規定,允許提取的呆賬準備金範圍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提取比例不得超過5‰。對超過稅法規定提取的各項準備進行納稅調整,對因資產價值恢復或處置而核銷的減值準備進行相應的減免稅。對於已計提的各項資產,可根據提取前的賬面價值確定結轉成本、折舊和攤銷額。
7.資產損失差異
稅法中判斷資產損失的標準是,當有確鑿證據表明所有資產都遭受了永久性或實質性的損害時,只有在扣除價格變動收入、可收回金額、相關責任人和保險賠償後,才確認財產損失的真實發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十三條規定,凡需由企業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15日內報稅務機關審批。有自然災害、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企業,在證據保留期內及時上報審批,或在年度結束後集中上報審批,但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材料。
8.投資成本差異
(1)所得稅嚴格區分投資股息利息所得和投資轉讓所得。股息收入來自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為避免重復征稅,只繳納部分地區差別稅率,而處置股權投資的轉讓所得應全部並入應納稅所得額,不考慮重復征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第390號公告,企業清算或轉讓其全資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者應分得的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者的股息收入,上述股息收入允許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入時從轉讓收入中扣除。本通知自文號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發布日期118是2000年6月21)。因此,如果發生上述轉讓,可以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2)在會計制度中,采用權益法計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利得或損失,稅法不予確認。稅法規定,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的,被投資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彌補,投資方不得減少成本或者確認虧損。投資者股權投資的收益來源於被投資單位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與成本法相同但不同於收付實現制。對於被投資單位取得的超配,應作為投資回收沖減投資成本。
(3)會計制度規定,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成本與享有被投資企業權益份額的差額為正負商譽,會計需要對該差額進行分期攤銷。稅法申報所得稅時,借款人和貸款人都不確認,要調整納稅。投資處置和轉移時的應納稅成本為初始賬面歷史成本。
(4)長期和短期投資減值準備不允許用於稅收目的,未來實際處置中不能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投資損失。
成本差異
成本費用的扣除,在權責發生制和相關比例原則下,真實、合法、合理,是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稅前扣除費用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
1.業務招待費:在會計上可以據實列支,但不能預提。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是:銷售收入654.38+05萬以下部分按5‰扣除,654.38+05萬以上部分按3‰扣除,超出部分年終進行納稅調整。
2.各類基本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無比例限制,均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稅法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或者省政府規定的比例或者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的“四險壹金”和兩項補充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支付超過標準或超過比例或範圍,應增加稅收。
3.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會計制度規定按實際發生額列支,而稅法規定除實際發生額外,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小於可抵扣額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0,未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後5年抵扣。
4.廣告費: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全額支付,稅法規定納稅人每年發生的廣告費不超過銷售收入的2%,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需要註意的是,未來幾年的廣告費不允許提前申報,帶有廣告性質的贈品是否包含在宣傳費內。
5.業務推廣費:根據稅法規定,在不超過銷售收入5‰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6.工資薪金:根據稅法規定,工資薪金包括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如各地區的補貼、津貼、獎金、誤餐加班費等。應稅工資、與工作效率相關的工資和傭金工資在稅前扣除。超過計稅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支付高於核定工效掛鉤工資總額的部分,應當增稅。提取金額大於實際支付金額的部分,應作為增稅處理。
7.三項費用提取:福利費按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提取,教育經費在應納稅工資2.5%以內計提並實際使用的部分可稅前扣除,工會經費按應納稅工資總額提取,但必須上繳工會組織,並附工會組織撥繳專用收據。
8.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損失和相關手續費。除應資本化的費用外,其他費用應在當期確認。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按照不高於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比例扣除。但向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得在稅前列支。
9.其他扣除的差異
(1)根據會計制度,以前年度未計提和扣除的項目,應直接計入當期成本。稅法中,未計算的費用應扣除而不折舊,以後年度不允許扣除,申報所得稅時應增加。
(2)各類贊助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支付的罰款和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4)個人所得稅由企業繳納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為債權擔保支付的賠償、能夠證明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支出以及與企業無關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5)確認收入差異。
會計制度只有在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時,才確認商品的銷售收入,並主要以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準確計量的報酬轉移給買方。而稅法則根據不同的交易活動,設定不同的銷售確認方式和時限。隨著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計算機化,用IC卡申報並開具發票作為銷售收入已經成為* * *學問。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確認規則基本壹致,但以下業務收入中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確定存在差異。
1,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壹年以上,收入可根據完成進度或工作量確定。
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根據完工進度或工作量確定收入。
2.在售後回購業務中,會計制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將其作為融資處理,而稅法要求將此項業務作為銷售和購買兩項業務處理,銷售時開具發票,同時取得收入,回購作為購買。
3、視同銷售業務,企業將自己的產品作為銷售業務,會計不做銷售核算,但根據成本結轉、稅法規定,應確認其收入並計算繳納商品或勞務轉讓的稅款。
4.對於在建工程的試運營收入,會計制度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從試運營期間產生的收入中沖減在建工程的成本,而稅法將在建工程試運營期間產生的收入作為銷售額計算納稅,從試運營收入中扣除運營成本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5.接受捐贈資產,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現金或者非貨幣資產計入“資本公積”,稅法規定捐贈資產應當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接受的金額較大,可以在五年內納入平均。
6.其他收入的差異
(1)債權人免除的債務在會計制度中明確反映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中,稅法規定應作為其他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
(2)補貼收入中,會計制度與稅法基本壹致,不同之處在於稅法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計入損益、明確免征所得稅的專項補貼外,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應並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但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補貼收入的實現,稅法采用收付實現制,企業在年末未收到時進行納稅調整。
(3)會計制度壹般將企業的資產增值確認為資本公積,而稅法規定企業清產核資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其余應繳納所得稅,固定資產按評估價值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