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賣方已經申報納稅,可以由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通過調查系統返回給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失控發票可作為買方抵扣進項增值稅的憑證。
因此,如果納稅人正常經營,存在真實交易,則認定增值稅發票失控。壹方面,要按要求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原件(如果已經申報抵扣,要轉出進項稅)。另壹方面,及時聯系賣家,核實發票失控的真實原因。因稅務機關責任、技術錯誤造成的,經稅務機關相關流程核實後,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2.對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納稅的,應督促其依法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核實已申報納稅後,也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發現銷售者違規或拒不履行納稅義務,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舉報,協助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