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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增值稅的會計科目

1,會計科目及欄目設置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設置應納增值稅、未納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核銷增值稅、增值稅留抵、簡易計稅、金融貨物轉讓應納增值稅、代扣繳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設置進項稅、銷項稅抵扣、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出口退稅、進項稅轉出和多交增值稅。

2、會計處理

(2)銷售及其他業務的會計處理。

1.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企業銷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銀行存款,按照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和工程結算。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交增值稅),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金-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銷售退回時,應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對方會計分錄。

如果按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時間早於按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應在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時,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金-待核銷稅金”科目,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或“應交稅金-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繳納增值稅義務的時間早於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時間的,應當將應交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付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潤時,應當按照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後的金額確認收入。

3.充分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進而產生增值稅義務。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確認的收入,但由於沒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稅的,企業應當在達到繳納增值稅義務時,在確認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沖減當期收入;已計提但未繳納營業稅的,在達到增值稅繳納義務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金——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按照調整後的收入計算確定應計入“應交稅金——應交稅金”科目的金額。

增值稅全面由營業稅改征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計提附加稅的會計分錄是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金——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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