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全文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則***計7章56條,包括總則、組織設置、領導體制、工作職責、履職程序、管理監督、附則等內容,是壹部規範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基礎性中央黨內法規。
堅守職責定位
派駐監督,本質上是政治監督。
規則深刻把握黨中央關於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強化派駐監督的政治要求,堅持派駐機構職責定位,突出“兩個維護”,為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證。
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責任,是規則的突出亮點。
以堅守政治定位為例,規則明確在黨中央集中統壹領導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實行派駐制度,派駐機構是派出機關的組成部分,與駐在單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要求派駐機構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不斷增強“派”的權威。
“規則牢牢把握派駐監督政治使命,明確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履職程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這有利於推動駐在單位特別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切實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以履職盡責的實際行動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規範組織設置
黨章和紀委工作條例、監察法對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作出了基本規範。規則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將紀委工作條例、監察法的規定細化、具體化,對各級各類派駐機構的設置方式、議事決策以及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職責等作出系統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