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檢查機關的三大職責: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其他職責:
監督、執紀、問責,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保障黨員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享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
檢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檢查。
調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
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可以對國家行政機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可以對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議;對監察對象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行政紀律的行為,對同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堅決鬥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獎勵的建議。
行政處分權。監察部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行為,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予以糾正和處理;也可以作出監察決定,直接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