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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的流程

法律分析:繼承公證: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註銷戶口)等;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申請免稅:根據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免征營業稅和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千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千壹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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