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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加減的會計處理

2019 04 18財政部會計司發布《關於有關問題應用的解釋》,加計扣除政策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1.生產和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條例》(201622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

2.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繳納的稅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扣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註: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壹是解釋中規定“加計扣除”記入“其他收入”。

眾所周知,“其他收入”是財政部2017年5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修訂版中新增加的概念。修訂草案第11條規定: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計入其他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和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同年,《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壹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0號——“此條已全部廢止”)對利潤表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其他收入”欄目。

但增設“其他收入”的會計規定僅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尚未同步修訂。《會計201815》壹文提及“其他收入”科目時,僅提及其適用於商業企業會計準則,並未延伸至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就是說,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不使用“其他收入”科目,而是繼續將相關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

解讀沒有考慮到現實中大多數企業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而是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秦光關註到,有其他老師建議,使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也應增加“其他收入”科目,對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分類。秦光對此並不認同。如果是這樣處理的話,我覺得財政部以後放棄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比較合適的。

第二,《解釋》只規定了應計“加減”實際沖減應納稅額時的會計處理,對“加減”的應計和沖減的會計處理只字未提,不妥。

正是因為《解釋》僅指實際抵扣時的會計處理,所以很多財務從業人員認為“加計扣除”的計提和沖減無需核算,只需通過輔助賬戶或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4中的“加計扣除”反映即可。

但是,39號公告明確規定:

(五)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加計扣除的計提、扣除、減少和余額的變化

秦光認為,可以通過會計憑證的核算進行加減,符合39號公告的規定..詳情如下:

壹、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加抵扣”兩個科目,改為“增值稅加抵扣”

單獨核算加計扣除的計提、扣除、減少和余額;

二、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應計、增加和減少的會計處理:

借方:應交稅金,增值稅加抵扣

貸項:遞延收入增值稅加扣除。

2.扣、加、減的會計處理:

轉出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借:庫存商品(管理費等。)

貸:應納稅額應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

根據轉出的進項稅額,相應減少10%的加計扣除。

借方:應納稅額、增值稅加抵扣(紅色)

貸項:遞延收入增值稅加扣除(紅色)

3.扣稅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但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抵扣。

同時,制作以下金額相同的憑證:

借方:遞延收入增值稅加扣除。

貸款: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收入)

有同事認為“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收入”科目應進行調整,因為“應計加計扣除”被進項稅額轉移的調整所抵消。對於這種觀點,稅務經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100》中做了明確回答:不需要調整。

“74、納稅人當期按規定扣除後,形成負數如何申報?

答:對實行加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已轉出進項稅額,按規定減少和增加可抵扣金額後形成的負抵扣金額,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四)》二補充信息中“當期可抵扣金額”第四欄填列。可抵扣金額”,通過表中的公式計算,將負的可抵扣金額計入當期“期末余額”。"

4.加計扣除政策實施期滿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扣除,余額加計扣除停止抵扣。同時將余額的“加計扣除”與“遞延收入-增值稅加計扣除”進行對沖。

有同事認為,如果扣稅政策到期,或者政策未到期,納稅人提前取消,則應計扣稅余額為負,相當於納稅人占了國稅的便宜。需要將負余額抵扣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並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國家稅務總局09年4月65438+發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六)》對此情況做了專門說明:

“二。加減分政策執行到2021,12,31。納稅人在本政策到期前註銷,如何處理余額的增減?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加計扣除政策期滿後,納稅人不再加計扣除,加計扣除余額停止扣除。加計扣除政策到期前,納稅人註銷,余額加計扣除適用上述規定,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扣除余額包括正數和負數。"

根據壹般納稅回答,納稅人因按照規定減免稅而出現負結余,不需要調整“應交稅金”、“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收入”。

經過上述會計處理後,可以註意到“應交稅金”新設立的二級科目“增值稅加計扣除”完全可以計算“加計扣除”

計提、扣減、減少及余額的變化符合39號公告的相關規定。

秦光猜測,《解釋》中並未提及“計提與扣除”的會計處理方法,僅提及實際扣除的會計處理。應該認為“增值稅加計扣除”畢竟只是壹個過渡性的政策,為了壹個臨時性的政策而調整“應交稅金”二級科目的會計設置似乎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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