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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扣10%的進項稅 會計處理

加計抵扣10%的進項稅, 是在實際發生抵扣時,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記“其他收益—政府補助”。當期加計抵扣額大於應交增值稅額,則結轉到下期進行抵扣。政策結束後,仍有加計部分未抵扣的,則加計抵扣部分不能再進行抵減。

加計抵扣10%的會計分錄

進項稅加計扣除10%,是在當期有要繳納的增值稅時,才進行會計處理。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 政府補助

案例說明進項稅加計10%的會計處理

案例:甲企業是壹般納稅人,該企業符合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10%政策。2022年1月份,甲企業新增進項稅10000萬元,新增銷項稅10100元,轉出進項稅額200元。假設上期留抵稅額為0,期初加計抵減余額為0。則賬務處理如下:

增值稅結轉: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 10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轉出未交增值稅 1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轉出未交增值稅 100

貸:應交稅費 — 未交增值稅 100

計算加計抵減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0000*10%=1000元。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當期轉出進項稅額× 10%=200*10%=20元。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0+1000-20=980元。

因為甲企業當期應交增值稅額 100元,進項稅加計抵減,抵減的是當期應交增值稅額,所以當期最大抵減額不能超過應交增值稅額。抵減剩余部分880元(980-100)結轉到下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進項分錄,只需記入備查賬。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七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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