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低收入家庭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低保發[2011]240號):
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入住補貼辦法(試行)為推進本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壹步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的適度普惠型養老服務體系,更好地實現本市老年人“老有所養”,針對居住在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的城鄉低收入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特制定本補貼辦法。
壹、補貼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除外)均可申請此項補助:
(壹)具有本市戶籍;
(2)年滿60周歲;
(三)享受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經認定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五)自願入住本人戶口所在地縣民政局選定的社會福利機構。
二、補貼標準
(壹)對補貼範圍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簡稱補貼對象),每人每月補貼1100元。
(二)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月收費標準低於1100元的,按實際收費給予補貼;因低保取消、死亡等原因導致養老服務合同終止的。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不滿壹個月的,按照當月實際收費給予補貼,最高1100元。
(三)市民政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定點社會福利機構運行成本和財政收入的增加情況,適時調整補助標準。
(四)補貼對象不得同時享受居家養老(助殘)服務補貼。
第三,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需補貼由市財政和補貼對象賬戶所在區縣財政分別列支,納入年度預算,按照1: 1的比例承擔。2011年度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評估經費由各區縣民政局編制,由區縣財政列支。
第四,指定機構的條件
在區縣提供定點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做到設施齊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經濟實用,能夠滿足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精神慰藉等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二)管理符合國家和北京市行業標準。建立符合機構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各崗位職責明確,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員合理,入院老人檔案完整規範。
(三)服務安全周到,體現人性化。膳食服務衛生、營養,能滿足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特殊膳食需求;養老護理人員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 4,護理服務可實現24小時值班和程序化護理,使老年人室內環境整潔,基本無異味;至少應配備1名醫生和相應數量的護士,以提供定期和常規護理並開展康復活動。
(四)收費標準由區縣民政局統壹定價,事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收費標準要合理,能夠滿足和實現低收入家庭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在政府補貼的幫助下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的願望。
(五)財務管理規範,至少配備壹名會計員和出納,能開具發票。
區縣民政局根據上述條件遴選確定的社會福利機構名單及調整變化情況報市民政局審核備案(附件1),批準備案的定點社會福利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和批準程序
(1)申請和受理。申請人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北京市家庭生活貧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補貼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壹式兩份;
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兩份復印件;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張。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補貼的,還應當提供委托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受理申請時,應當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最低生活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對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內容進行核對,核實後將上述材料退還申請人。
(2)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中反映的信息進行核實,對其生活自理能力進行初步評估,並在《北京市低收入家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補貼審批表》(附件3)上簽署初審意見,上報區縣民政局。
(3)評價和宣傳。縣民政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聯系社會評估機構對申請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審核評估結果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村)進行公示(附件4),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4)審批。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民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制作通知書(附件5),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傳達給申請人。
申請人在區縣民政局批準同意享受補助待遇之日前入住社會福利機構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助。
(5)備案。每季度第壹個月15前,區縣民政局匯總上季度審批結果,填寫《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補貼審批匯總表》(附件6),報市民政局備案。
已入住社會福利機構並符合本辦法第壹條第(壹)至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殘疾人,可參照上述程序和要求申請補貼。
不及物動詞回顧
縣民政局每年6月15-30日和2月15-30日組織開展對補助對象補助待遇的復核工作,作出復核決定,並將情況報市民政局備案。補貼對象因出院、死亡等原因終止養老服務合同的,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月報中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報告。
七。變更和終止
(壹)在下列情況下,補貼對象申請繼續享受此項補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請:
1.自領取補貼之日起6個月內未入住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的;
2.與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終止養老服務合同之日起6個月以上;
3 .戶口在本市範圍內跨縣遷移,需申請變更補助來源或變更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的;
4.區縣民政局認為需要重新辦理的其他情形。
(二)補助對象被取消、服務合同終止或死亡的,從低保被取消或合同終止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補助。
八。津貼
(壹)補貼對象入住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後,機構按月收費標準收取養老服務費並開具稅務發票,降低補貼標準。
(二)本辦法采取“先服務,後結算”的方式,由縣民政局向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撥付補助金。
定點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存在先向補貼對象全額收取養老服務費,再向補貼對象申請補貼的擾亂工作秩序的行為。
九。授予付款和結算
(壹)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應於每季度第壹個月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將上季度享受補貼對象的信息匯總,將補貼對象上季度個人繳費賬單復印件報送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局審核。
(2)每季度第壹個月15前,區縣民政局審核計算上季度補貼人數和所需補貼資金,分別書面報送區縣財政局和民政局。65438+10月15前,計算出今年補貼人數和所需市級補貼資金數額,連同去年第四季度補貼人數和所需補貼資金壹並報送民政局。
(3)每年年初,市民政局根據各區縣本年度所需市級補助的測算和各區縣上壹年度收到的市級補助的清算情況,提出年度市級補助分配計劃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將本年度市級補助資金下達各區縣財政局。本年度發放到區縣的市級補助資金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四)區縣民政局會同區縣財政局研究確定補助資金向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的具體撥付方式,減輕社會福利機構墊付資金的壓力。
X.監督和管理
(壹)民政局是定點社會福利機構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補助工作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是補助分配和監督的主管部門。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全市補助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二)區、縣民政局負責當地低收入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在指定社會福利機構的日常管理,區、縣財政局負責當地補貼的資金保障。區縣民政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對當地補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補助資金準確及時撥付。
(三)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保障福利服務,應優先滿足受助人員的養老床位需求;社會力量舉辦的享受運營補貼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保證不低於養老床位總數的5%用於滿足補貼對象的需求。社會福利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資助對象提供養老服務。
(四)申請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評估由市民政局按照《北京市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附件7)委托社會評估機構進行。社會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協議規定的程序、期限、評估費用和方法開展評估工作。
(五)定點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區、縣民政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達標,屬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3年內不得享受街道辦養老機構改擴建等政府補貼;屬於社會力量的,取消年度經營補貼:
1.無正當理由拒絕為資助對象提供養老服務的;
2.未經區縣民政局備案同意,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向補貼對象變相收取其他費用的;
3.因管理和服務質量不達標,被受贈人或其家屬投訴3次及以上並經查證屬實的;
定點社會福利機構違反《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養老服務管理辦法》的其他行為,依照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弄虛作假騙取助學金的,壹經查實,立即制止並追回被騙取的助學金,並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七)探索建立社會福利管理信息系統。低收入家庭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入住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補貼統壹納入社會福利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與全市社會救助信息平臺的對接和信息共享。
XI。補充條款
本辦法自2011、1年7月起施行。
參考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n 2550309/c 11826598/content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