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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能監督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有關人員實施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擴展數據

監督法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國際反腐敗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壹條規定,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國家監督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各方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權責對等,嚴格監管;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察問責,嚴懲腐敗;深化改革,完善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監事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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