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1年7月起,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的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空氣、熱水、燃氣、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本條明確規定了11%的適用稅率範圍。這壹條是限制性清單,23種商品分為7類。即“
1,農產品;
2、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圖書、報紙、雜誌、化肥、農藥、農機、農膜13;
3.飼料
4.音頻產品
5.電子出版物
6.二甲醚
7.鹽
應根據本文件附件1判斷各種貨物票據。
二、納稅人購買農產品,按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壹)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視同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3%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
本款規定了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的幾種情況:
1.取得普通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繳款書的,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扣除;
2.取得小規模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目前此類發票由稅務局開具)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抵扣率11%計算進項稅額。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是金額,所以通常指的是不含稅的金額。是否按照發票價值稅總額計算進項也值得關註。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貨物購進的農產品,稅率為17%的原有抵扣不變。
該款規定了扣除農產品適用稅率的特殊情況,其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為201,2016年5月起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期。
營改增前,增值稅原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其表現形式多為工業、商業、工業加工、修理修配業。該款明確規定,產品生產銷售和工業加工業所消耗的農產品的稅負不會因簡並稅率而增加。
稅率為17%的貨物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其相應的農產品消費仍可按13%的稅率抵扣進項稅額。但存在的問題是,比如某紡織企業在2065438年7月1日之後從壹般納稅人處購進棉花,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率為11%。根據這份文件,紡織企業如何操作“保持原抵扣不變”,需要相關部門進壹步明確。但很容易取得增值稅小規模專用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購貨發票,因為企業自行計算抵扣進項稅。
(三)繼續推進農產品進項稅核定扣除試點。如果納稅人已經實施了農產品進項稅的核定扣除, 仍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開展農產品進項稅核定扣除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執行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其中,《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 第(3)項規定的扣除率應根據本條第(1)項和第(2)項進行調整。
為解決農產品收購發票騙稅案件,2012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明確2012年7月至1年7月,為提高政策實施效果,擴大政策覆蓋面,2013年,印發了《關於擴大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選擇部分行業擴大試點範圍,逐步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農產品抵扣機制。
上述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實施後,農產品進項稅額與現行抵扣憑證脫鉤,即這些行業不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並自行計算的進項稅額作為扣除依據,而是按照規定,如: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直銷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農產品增值稅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銷售的農產品數量/(1-損失率)×農產品平均收購單價× 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采購數量
比如,試點納稅人采購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不構成貨物實體(包括包裝物、輔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以下方法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消耗的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收購單價×13%/(1+13%)
該款是對上述情況調整稅率的規定。
(四)納稅人從批發和零售環節購進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和部分鮮肉鮮蛋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
在實踐中,從銷售農產品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兩類。壹是銷售自產農產品,如農戶、公司+農戶、農場、林場、果園等。,免征增值稅;二是從事銷售農產品的單位,如收購農產品轉賣等。其中,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2]75號)對從事農產品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予以免征。
該款明確批發零售單位銷售蔬菜和部分鮮肉鮮蛋享受增值稅免稅並開具免稅普通發票,收購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行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7%的貨物及其他貨物和勞務的,應當單獨計算生產銷售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7%的貨物及其他貨物和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單獨核算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或者按照購貨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農產品進價和扣除率11%統壹計算進項稅額。
本款強調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以外的貨物和勞務,稅率為17%,在會計處理上應單獨核算進項稅額,否則從低額抵扣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時農業生產者開具的普通發票。
這壹段明確了可以自行計算的發票種類。開具此類發票的對象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農業生產者和自產農產品,如林場銷售的自產樹木,享受增值稅免稅並開具普通發票,收購方可自行按照11%或13%的稅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外貿企業在2065438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3%的出口退稅率;購買時已按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11%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在2065438年8月31日前出口的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的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該條款是對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的調整。詳見本通知附件2。
四。本通知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抵扣率及相關貨物具體範圍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流通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本條明確了實施日期,統壹了以往文件稅率與本文件不壹致的處理標準。同時,財稅[2012]75號文第三條所稱“銷售發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第(三)項,是指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稅率銷售農產品。明確廢除。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簡並增值稅稅率,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和實施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簡並增值稅稅率平穩有序推進。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