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會計監督體系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這壹規定,明確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手段是對本單位會計核算的全過程實行監督。由會計人員承擔的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其主要任務是在單位領導人的領導下,通過對記賬憑證的審查、財務收支的審核、會計賬簿的登記、財務報告的編制等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並保證財務會計活動和經濟活動在法定範圍之內。從嚴格意義上講,單位內部會計監督還應當包括內部審計,因為兩者的目標是壹致的。因此,壹般單位在設計內部會計監督體系時往往考慮內部審計的因素。盡管如此,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兩者仍有所區別,審計監督是對會計工作的再監督,兩者不可替代。 多年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壹直在經濟監督體系中承擔重要使命,而且在促進單位內部強化管理、保證經濟活動依法進行等方面也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國家監督。國家監督是指財政、審計、稅務等政府機關代表國家對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的監督,它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單位內部監督起互補作用。國家監督的具體構成是:
1.財政監督。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行政事業單位、部門、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它是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情況來進行的。財政監督還包括財政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清理預算外資金、清查 “小金庫”等, 這些專項檢查往往都以財務會計資料為重要對象之壹。
2.審計監督。政府審計監督,是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是會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因而審計監督是國家監督會計工作的手段之壹。
3.稅務監督。主要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工作所實行的監督。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通過日常稅收征管工作,壹方面促使納稅人依法建賬,建立健全有利於正確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額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推動各單位加強包括會計工作在內的管理工作;另壹方面,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紀守法,堵塞各種稅收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保證包括《會計法》、《規範》在內的各項財經法紀的貫徹實施。
在國家監督中,還應當包括工商監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註冊登記和年檢中,對工商企業會計報表及其註冊資本情況的檢查。證券監督即國家證券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的監督等。
有關法律規定,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謊報情況。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督,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依法承辦的社會審計。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看,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重要的監督和服務作用。註冊會計師依法並接受委托,對有關會計事項如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並出具法律公證性的審計報告,以此為委托人和有關方面服務。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本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且其審計工作具有法律公證性,因此,其監督也是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之壹。
國家審計就是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代表政府依法進行的審計。政府審計主要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財政收支及公***資金的收支、運用情況。
民間審計就是註冊會計師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是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
相對於審計客體而言,政府審計和註冊會計師審計均是外部審計,都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從我國來看,二者在許多方面存在區別:
1.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政府審計是對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的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進行的審計。
2.兩者的審計標準不同。政府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等進行的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是註冊會計師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
3.兩者的經費或收入來源不同。政府審計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收入來源於審計客戶,由註冊會計師和審計客戶協商確定。
4.兩者的取證權限不同。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註冊會計師在獲得審計證據時很大程度上有賴於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配合和協助,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沒有行政強制力。
5.兩者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不同。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提出處理、處罰意見。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需要調整和披漏的事項只能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和披露,沒有行政強制力,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和披露,註冊會計師視情況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審計範圍受到被審計單位湖客觀環境的限制,註冊會計師視情況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