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和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增值稅建築勞務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活動中取得的全部價外費用,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甲供材料”不是建築企業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自然不應納入其建築勞務增值稅計稅依據。
情況1:乙方為壹般納稅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為11%,銷項稅額為8000÷(1+11)×11。
情況二:乙方為壹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根據財稅[2016]36號及相關規定,壹般納稅人可選擇對甲方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甲方供應工程是指工程承包方采購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的建築工程。簡易法增值稅征收率3%,應交增值稅8000。
情景三:乙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3%,稅務處理同情景二。
甲供材料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1.企業購買甲供物資並取得相應發票;
借:原材料——甲方供應的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應付賬款-公司名稱
2.甲供材料由企業支付;
借:應付賬款-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購入甲方供應的材料並取得相應發票時,應通過“原材料”及相關的“應交稅費”、“應付賬款”等二級科目進行核算。原材料是指生產某種產品的基礎原材料,是生產過程起點所使用的產品。應付賬款用於核算企業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應支付的款項。
甲方提供的材料,其施工方是壹般納稅人,如何處理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