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壹條規定: 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並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二款涉及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按年結算。壹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的,應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預繳、預扣稅款,並在工程完工後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攤所得並結算稅款。 第十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分局、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第壹條規定: 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采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據此,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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