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收費公路勞務派遣服務和通行費抵扣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就營改增試點期間勞務派遣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壹、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的有關規定,將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差額納稅,這樣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價外費用總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差額納稅,這樣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繳納差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用工單位收取支付被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滿足用工單位各種靈活用工的需要,派遣員工到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並為其工作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