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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

法律主觀:

不論是什麽類型的企業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並且所得收入屬於法律規定納稅範圍的,那麽就需要納稅。壹、哪些是建築施工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壹)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類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企業所得稅采取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相結合的雙管轄權,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確定不同納稅義務。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準備事項1、做好年終盤點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及債權進行盤點核對,對清理出來的需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準備報批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批。主要包括:(1)因自然災害、戰爭、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的損失;(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3)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註意各項目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4)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不包括轉讓損失);(5)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6)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7)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2、檢查有無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在12月份及時做出補提補計,做到應提均提、應計均計。(1)檢查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情況,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情況,對漏計折舊、漏計攤銷的予以補提補計。(2)檢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情況,這兩項費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計稅工資比例進行稅前扣除的費用,是企業的壹項權益,應計提。工會經費不繳納的不用計提。3、查閱以前年度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最好建立納稅調整臺賬),查找與本期納稅申報有關系的事項。主要包括:(1)未彌補虧損;(2)納稅調整事項,如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廣告費等。4、對年度賬務進行梳理,整理本年度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做到心中有數。能通過賬務處理的,最好在年度結賬前進行處理。5、註意其他稅種的“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是對賬務壹次詳細地梳理的過程,其間發現的其他涉稅問題也應壹並處理。如視同銷售漏交的增值稅;未按查補繳納的增值稅計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未及時申報的印花稅等。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也會對相關涉稅問題壹並檢查並做出處理。6、年度中做預繳申報時,在不造成多繳所得稅的情況下,需做納稅調整的盡量做納稅調整,雖然不做納稅調整也不構成偷稅,但這樣做的好處壹是能及時記錄反映納稅調整事項,二是能及時反映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7、對於預繳申報時不能及時做納稅調整的事項,應養成及時記錄的習慣。8、對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主要稅務法規,結合最新的此類稅法,每年至少要細讀壹遍。9、在某些事項的處理上當與主管稅務機關理解不壹致或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理解也不壹致時,宜采用穩妥、保險的處理方法。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例如提供勞務收入、銷售貨物收入等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客觀: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方式(壹)利用臨界點進行稅收籌劃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目前利用該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產開發中籌劃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裏“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這個臨界點上,壹是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銷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當然,這會帶來另壹種後果,即導致收入的減少,此舉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權衡得失做出選擇。二是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如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等,使商品房的質量進壹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註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同樣,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利用土地增值稅的臨界點來進行納稅籌劃。假如黃河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壹幢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10萬元。增值額為19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3.4%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90×30%=57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10-57-50-5=78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105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1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915萬元,增值額為185萬元,增值率為185/915=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100×5%=5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5×(7%+3%)=5.5萬元。同樣,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100-915-55-5.5=124.5萬元。該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為124.5-78=46.5萬元。因為,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壹,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二)利用投資方式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不同的投資方式:壹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兩種投資方式所涉及稅種及稅負各不相同,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1、采取出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營業稅:房產租賃屬於服務業,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稅,應為5%×R1;房產稅:房產稅應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則房產稅為12%×R1;城建稅:假設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位於市區,城建稅稅率為7%,依據其繳納的營業稅,則,城建稅稅負為5%×R1×7%=0.35%R1;教育費附加:3%×5%×R1=0.15%R1;印花稅:在訂立合同時,企業必須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理》第3條規定:“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貼花”,因此,印花稅稅負為0.1%R1;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可以在稅前扣除,那麽,企業租金收入應納的所得稅為25%×(R1-5%R1-0.35%1-0.15%R1)=23.62%R1。總體稅負T1=營業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總體稅負T1=41.22%R1。2、采取聯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房產稅: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的余值計稅,稅率為1.2%。假定減除率為30%,則房產稅稅負=1.2%×(1-30%)P。土地使用稅(此稅種從量定額征收,各地標準不壹,以菏澤市為例,城區單位稅額為0.68元/平方米),則土地使用稅稅負為0.68×L=0.68L;所得稅:聯營利潤所得應繳所得稅,所得稅稅負=R2×25%=25%R2。總體稅負T2=房產稅稅負+土地使用稅稅負+所得稅稅負=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尋求稅負均衡點。由於租金的收入相對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聯營收入則因影響因素多,不可確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來預測聯營收入。當二者稅負相等時,即,41.22%R1=0.0084P+0.68L+25%R2,則R2=(41.22R1-0.84P-68L)/25在對房地產進行投資時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數公式進行測算,基本結論如下:若預期聯營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產原值+68×實際使用面積)/25,該項房產采取聯營方式稅負輕於采取租賃方式,從稅收的角度考慮宜采用聯營方式;若預期聯營收入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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