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類型的企業在日常經營中難免都會遇到壹些實際支出無法取得相應成本發票,造成企業綜合稅負居高不下,建築行業算得上是無法取得成本票的重災區了
了解過企業所得稅的都知道,不同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不壹樣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壹般分為三種類型,第壹種就是沒有享受任何政策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第二種就是享受了高新或者西開政策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第三種就是適用於小微企業的政策,企業所得稅稅率為5%(利潤100萬以內)、10%(利潤100萬-300萬)、25%(利潤超過300萬的不再屬於小微企業)三個階梯,階梯制的。
針對實際經營中建築企業存在無法取得相應成本的案例我們來舉例說明壹下,例如湖南某建築公司年營業額為2000萬元,其中材料進項為800萬元,這個是可以取得進項的,而成本發票只有400萬元,這樣就造成企業賬面上利潤會顯示800萬,但該公司的真實利潤僅為400萬,這其中的400萬元都是壹些必要的開支但是無法取得成本發票的,像壹些零時工的工資、介紹費、應酬支出等這些。但是稅務部門只認發票,沒有發票的400萬支出意味著就得納稅,光是企業所得稅就得繳納25%,完稅之後分紅提現到股東私卡還得繳納20%的個稅,納稅明細(不考慮含稅)如下:
企業所得稅:400萬*25%=100萬
分紅個稅:(400萬-100萬)*20%=60萬
總計:160萬,這筆稅務支出完全是因為企業無法取得成本票導致的,那有沒有合理合法的解決方式呢?
像這種情況的建築企業或者其他行業的企業,可在《節稅精靈》對接的重慶園區新設立小規模納稅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間接享受當地地方政府出臺的核定征收政策,總稅率目前僅為3%。
案例:上述湖南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甲,在園區設立壹家小規模個人獨資A公司,甲公司將這400萬的通過業務分包的方式轉給A公司(分包建築設計、工程服務等服務),簽訂相應的分包合同,A公司在給甲公司開具400萬的發票作為甲公司的成本抵扣,這樣甲公司這400萬就有了相應的成本票,而A公司是個人獨資企業,只需要繳納個人經營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沒有25%的企業所得稅和20%的分紅個稅。由於是在園區設立的,個人經營所得稅按照核定征收,核定營業額的10%作為應稅所得額,再按照五級累進制納稅稅率為0.9%-2.1%。目前增值稅稅率為1%,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為增值稅的6%。
納稅明細:
增值稅:400萬/1.01*1%=3.96萬
附加稅:3.96萬*6%=0.24萬
個人經營所得稅:400萬*10%*35%-6.55萬=7.45萬
納稅總計:12.5萬,總稅率3.1%,比起正常納稅高達160萬的稅費,已經大幅節省了稅務支出,並且是運用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方式是合理合法的,每家個人獨資企業可解決500萬的成本需求。
還有壹些建築企業納稅量過大的,實際經營中長期缺進項專票,造成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負壓力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