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65 438+06 70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規定的公告》,規定2006年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取得註明縣(市、 區)建築勞務發生地和項目名稱在備註欄中,否則不計入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金額。
應該指出,這不是第壹次作出這樣的規定。早在2065,438+09,2065,438+06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65,438+06第23號)就已經對營改增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提供建築勞務,由納稅人自行開具,也可由稅務機關開具。
由此可見,在建築勞務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工程名稱”的要求,並非建築勞務營改增實施壹段時間後作出的補充規定,而是實施前早已明確的計費規定。自然,這也是發票領購人今後在獲取符合要求的發票時,應該遵守的“規定”之壹。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以下簡稱2016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規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別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不允許使用全額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抵扣額將通過新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由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額,並在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得與其他應稅行為混淆。
比如勞務派遣公司(同保安服務)和經紀服務(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選擇差額征稅,通過差額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必須有“差額征稅”字樣,才是合規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